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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固废法》介绍我省危废监管联动及全省危废处置专项整治工作

2020-7-8 23:17:56      点击:

全文实录 | 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固废法》介绍我省危废监管联动及全省危废处置专项整治工作 


杜其松: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例行新闻发布会。


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紧密相联、密不可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对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出全面部署。


首先请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顾明事主任介绍新《固废法》相关内容。


顾明事:根据议程安排,我向各位解读下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废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固废法》的修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固体废物治理相关主体良性互动,促进绿色发展、低碳生活、生态文明建设和固体废物妥善治理。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下《固废法》的修订历程和背景。


《固废法》于1995年制定(自1996年4月1日施行),之后做了2次修订和3次修正。第一次修订于2004年(自2005年4月1日施行),本次为第二次修订。3次修正时间分别为2013年、2015年和2016年,均针对2004年版本进行修正。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包括江苏省在内的多个省市开展了《固废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听取了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建议。根据检查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固废法》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固体废物产生量急剧增长,现有的制度规定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新任务,如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单位管理、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等制度措施需要及时补充完善,农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有关制度和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责任有待强化等,建议尽快启动《固废法》修订工作。按照要求,生态环境部起草了《固废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及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企业征求意见,形成了《草案》,经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后,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固废法》主要修订内容。


新《固废法》共九章126条。从章节上看,修订后由原来的六章调整为九章,将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章节拆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两章,新增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以及保障措施两章。从条款上看,由91条扩充为126条,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原则,明确提出了不同类别固体废物的具体制度要求和污染防治举措。具体从以下六个方面逐一解读。


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各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比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强化产生者责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要求建立健全固废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强化与其他环境法律的衔接,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开展自主验收,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排污许可制度。

       强化信息化监管,通过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此外,在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需审批的基础上,新增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需备案的要求。


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明确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制度,厨余垃圾交由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理。

     加强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管理,要求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规定省级和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并动态调整,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环境风险,精准施策,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规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

     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实行电子转移联单,企业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具体办法。

       借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宝贵经验,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以及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应急处置要求。


完善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推行源头减量,推进综合利用。

        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的治理力度。

        明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管理要求。


严格法律责任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固废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的要求。

    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补充完善查封扣押措施,对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情形时,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实行按日连续处罚,同时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包括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杜其松:下面请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葛勇副处长介绍我省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联动工作。

葛勇:我将省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联动工作情况介绍如下:

为深刻吸取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省政府主要领导专门提出“主动向前一步,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生产安全”的要求。在国务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的指导下,从去年12月份开始,我厅就着手谋划和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安全与环境监管联动工作机制。机制形成的过程,集中体现在“两个通知、一个意见”。

一、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联动工作的通知》

去年12月,我厅成立研讨小组,本着“依法、共商、共建、共治”的原则,初步拟定了《生态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工作联动机制》,主动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与此同时,12月23日,我厅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联动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406号),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向前一步,探索建立“一会商”(定期会商制度)、“三联合”(联合审查、联合监管、联合执法)、“三推进”(推进信息共享、推进专业培训、推进法规标准制订)联动工作机制,将执法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共同推动问题整改。该文件的印发,为两部门联动机制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基层实践基础。


二、出台《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

我省探索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得到了国务院督导组充分肯定,并进行了具体指导。在督导组推动下,我厅与省应急管理厅进行了多次讨论,就联动工作达成共识。今年3月24日,两部门正式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和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环保联动工作,建立了项目源头审批、危险废物监管、环境治理设施监管、联合执法以及联合会商等五项工作机制:


  • 建立项目源头审批联动机制。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保和安全审批联动,要求相互通报建设项目环保和安全信息,尤其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必要时可以会商或联合审批,形成监管合力。


  • 建立危险废物监管联动机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安全环保全过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两部门对于被列入危险废物管理的物料,要按照职责共同加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对日常环境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安全隐患线索的函后,应组织现场核查,依法依规查处,并督促企业将隐患整改到位。


  • 建立环境治理设施监管联动机制。明确了两部门对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6类环境治理设施的监管联动内容。


  •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两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专项执法行动,每季度研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并实施联合惩戒。


  • 建立联合会商机制。要求每季度会商一次,同时把安全、生态环境专业知识纳入基层执法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内容。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应急管理厅,每年对各地联动工作成效总结评估,对联动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通报。“联动工作意见”的出台,消除了两部门监管盲区,打通了生态环境部门向应急等部门移送安全线索问题的渠道。


三、出台《关于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联动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两部门“联动工作意见”,深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工作要求,4月30日,我厅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联动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156号),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推进监管联动两个层面进一步提出要求。


其中,在推进危险废物监管联动方面,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从四方面加强监管,做好联动工作:


  • 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根据企业危险废物接收和拒绝标准,将相关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控制指标纳入经营许可证许可条件。


  • 加强备案管理。对企业申报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组织核实,并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是否同意备案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 强化日常监管。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相关入厂控制措施、入厂分析制度等要求。


  • 开展联合执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环保安全联合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企业将废弃危险化学品以中间产品、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监管合力。


目前,各设区市均结合本地实际,对省级联动工作意见进行了转发或细化。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利用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不断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危废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共发现安全隐患线索6769个,其中符合移送条件的4759个已移送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动成效已初步显现。


杜其松:下面请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杨新芝处长介绍全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杨新芝:我就全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做个通报。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去年11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照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8个方面教训,聚集27个行业领域,围绕“三个责任”落地落实,在消除监管盲区、化解风险隐患、压降事故总量上,打一场攻坚战、歼灭战。从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下面,我就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给大家做个通报:


一、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


“3•21”事故发生后,特别是国务院督导组进驻江苏以来,我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先后多次专题研究部署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立足长远、建章立制,堵塞生态环境风险漏洞。


(一)出台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安排,我厅牵头起草《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起草过程中,及时与国务院督导组第四工作组进行沟通汇报,对整治内容、工作重点作了细化和具体化,对各部门职责作了进一步分解。先后经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相关部门讨论、与省应急管理厅专题会商、书面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以及与地方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就方案编制进行充分的座谈调研,将排查源头风险、严格贮存管理、强化转运监管、规范利用处置、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严格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等6个方面17项内容作为整治工作重点。去年12月20日,经国务院督导组和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正式印发了《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方案印发后,各设区市立即行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方案,全部印发了危废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全员动员部署


去年12月31日,在省政府召开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天琦同志作了发言,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对标对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主动担当作为,全面履行职责,牵头开展好危废处置专项整治,各市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今年1月10日,我厅召开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再次明确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主动向前一步,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生产安全”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牵头责任,确保与其他部门安全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监管合力。各设区市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及时召开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或推进会,全省危废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按时序稳步推进。


二、加强分工协作,合力推进整治


针对危废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的实际情况,我厅从健全工作机制入手,着力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一)强化系统外部门联动


去年12月,我厅印发《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联动工作的通知》,主动提出与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开展“三联合”(联合审查、联合监管、联合执法)、“三推进”(推进信息共享、推进专业培训、推进法规标准制订),共同做好危废安全监管工作。为强化工作合力,推进工作落实,今年1月9日,我厅致函省发改、工信等相关厅局,建议按照《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职责分工要求,及时制定本单位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联络员,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3月24日,我厅与应急管理厅联合出台《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就建设项目审批、危险废物监管、环境治理设施监管等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厘清职责分工,细化任务要求,切实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死角;建立联合执法、联合会商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强化信息互通,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4月30日,我厅又专门印发《关于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联动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156号),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推进监管联动两个层面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二)注重系统内任务分工


2月7日,我厅制定印发《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落细省级危废处置方案任务要求,明确相关处(室)单位具体任务分工,并成立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厅长为副组长,厅机关17个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组,开展危废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参照省厅做法,及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具体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专项整治。


三、突出整治重点,完善长效机制


按照省领导关于“依法依规、主动向前一步、加强协同配合”的要求,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聚焦重点领域,紧扣重点内容,注重协调联动,深入排查危废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存在的问题,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在排查范围上,整治范围覆盖全省所有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单位;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所有生活垃圾焚烧及填埋处置单位等。在排查内容上,排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建设等相关手续。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求扭住不放、彻查到底,切实从源头上管控风险。


在排查整治工作中突出五个方面:


  • 建立两类清单。建立环境隐患问题和安全隐患线索两类清单,坚持环境隐患和安全隐患同排查、同整治、同推进,并联合应急管理部门跟踪督办,切实消除危废处置领域风险隐患。


  • 定期调度推进。每周调度汇总各地隐患排查信息,每月通报整治工作情况,每月召开会议调度推进整治工作进展,加强督促指导,压紧压实责任。同时,组织环境监察专员办开展明察暗访,强化督查问效,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 注重线索移送。3月9日,出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发现的安全问题线索移送办法》(苏环办〔2020〕77号),明确对企业污染防治中的17种安全风险,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共同推动安全隐患整治。专项整治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共向应急、住建等部门移送安全隐患线索4579个,促进了一批安全隐患问题的解决。


  • 提升监管能力。及时出台《全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要点》,规范现场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危险废物“两设施一特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危险废物物理危险性)。4月21日,召开全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培训视频会,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对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和安全检查专题进行讲座,逐步解决基层执法人员不敢查、不会查的问题。与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环境隐患和安全隐患同排查、同整治,在现场检查中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 广泛深入宣传。4月至5月上旬,我厅开展了集中宣讲“春风行动”,组织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等工作,推动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共制定宣贯方案39个,组建宣讲团86个,开展集中宣讲102场次,播放视频教材78场次,发放宣传手册2.8万余册,开设媒体宣传专栏102个。5月以来,我厅围绕固废危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微信公众号上先后推出7期专题报道,同时就新《固废法》和省厅相关文件编印了近4万本宣传手册,免费分发给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和相关企业管理人员。


据统计,截至6月19日,全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7.8万人次,检查企业3.7万厂(次);共排查出环境隐患31739个,已完成整治16051个,其中重大隐患33个,已完成整治20个;发现安全隐患线索6769个;依法关闭取缔企业4家,停产整顿企业3家,罚款1183万元,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人,联合惩戒失信企业8家。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不放松”(继续抓整改不放松,不达目的不放松)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国家和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深入开展部门联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共同守护生产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确保我省危废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杜其松:下面,请记者提问。




南京电视台记者原玲:请介绍一下《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出台的背景。


葛勇:该意见出台的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 去年江苏响水发生“3.21”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教训”第四条“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造成监管脱节”,指出“虽然江苏省、市、县政府已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中明确了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仍按自己理解各管一段,没有主动向前延伸一步,存在监管漏洞”。“事故防范建议”第二条“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中明确,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 针对目前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存在的盲区,省领导专门提出了“主动向前一步,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生产安全”的要求。


  • 从法律上讲,废弃危险化学品就是危险废物,但是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本质仍是危险化学品,其危险性依然存在。生态环境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求废弃危险化学品在消除物理危险性达到稳定化后,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管理计划,经备案后才能纳入危废管理。而应急部门认为只要废弃的都归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但交接并没有做到“严丝合缝”。同时,一些不法企业存在恶意隐瞒逃避监管行为,面对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时称危险化学品还需使用,面对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时又称是废弃的,是危险废物。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监管盲区。


因此,在国务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的指导下,去年我厅开始谋划和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安全与环境监管联动工作机制。




现代快报记者徐红艳:如果企业要废弃危险化学品,如何办理手续,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葛勇:危险化学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性质。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爆炸、易燃等物理危险性并没有因为废弃而消除,本质上依然属于危险化学品。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登记后,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概括起来说,从废弃危险化学品到危险废物,企业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对废弃危化品进行预处理,实现稳定化。

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2规定,“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因此,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企业首先要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废弃危化品开展预处理后,企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认定其已经达到稳定化要求。预处理的核心是消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易爆易燃性,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第二步:制定危废管理计划,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

企业依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有关要求,将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利用处置去向、危废贮存设施等信息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如实申报。对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企业须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认定达到稳定化要求。


第三步:生态环境部门对管理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企业申报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后,要核实企业提供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报告、环评手续等相关材料是否满足稳定化等备案条件。符合备案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备案,将该废弃危化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备案,并将备案情况通报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该废弃危化品应继续按照危化品有关要求管理。


对企业来说,在日常管理中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没有到达稳定化要求、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并主动向应急、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备。


新华日报记者吴琼:《固废法》修订后有哪些亮点?


顾明事:我认为主要有六个方面亮点:


一、涵盖内容更加全面。与现行《固废法》相比,修订后的《固废法》内容更为全面,增设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章节,增加了进口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快递包装、一次性塑料制品、旅游住宿等一次性用品、城镇污泥、实验室废物、医疗废物等管理制度和有关要求。

二、各方责任更加明晰。从法律层面细化和压实了政府、监管部门、产生者、处理者等各类主体的责任。


  • 强化政府领导责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 严格企业主体责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受托运输、利用、处置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否则如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还需承担连带责任。


  • 明确部门监管责任。除坚持生态环境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外,还明确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邮政、城镇排水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鼓励开展综合利用源头减量。从固体废物的定义上看,增加了对“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排除情形,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鼓励产生者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同时提出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将原《固废法》中“城市生活垃圾”的表述修改为“城乡生活垃圾”,要求建立覆盖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五、细化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修订后的《固废法》增加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动态调整、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鉴别单位等有关管理要求。要求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此外,还根据今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严格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实行按日连续处罚,还同时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包括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杜其松:由于时间关系,本次新闻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