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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护栏,工人作业跌落致死,主要负责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0-6-27 8:53:33      点击:

       南京有一位装修工人,在给一个没有护栏的露台铺设瓷砖时,不慎从7楼摔下身亡。后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项装修工程的负责人周某负主要责任。近日,周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鼓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6年10月7日,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接了一单生意,给鼓楼区幕府东路的一户毛坯房装修。周某是该项目的经理,也是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他安排薛某夫妇给房子的露台铺设瓷砖。

       2017年3月21日,薛某在工作中不慎失足,从7楼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意外发生后,周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记者了解到,负责人周某明知业主已将露台防护围栏拆除的情况下,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让薛某夫妇干活。因此,5月10日,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周某被认定为负主要责任。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周某向被害者家属先行赔付了人民币10万元,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庭对周从轻处罚。

       鼓楼法院审理时认为,周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念在周某是自首的,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家属的部分损失并获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3月30日,周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江苏启东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例。

       江苏启东某机械公司老板因忽视安全生产教育,未在淬火油池周围设置该有的安全防护栏,酿成员工跌入油池死亡的惨剧。启东法院对高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作出一审判决,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高某是启东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管公司安全生产。该公司于2003年2月2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机械零配件加工、销售和电器修理。公司成立后,高某为方便工人作业,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关于“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中对护栏要求的相关规定,在淬火油池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栏,导致员工生产作业存在事故隐患。

       2017年9月13日凌晨1点许,公司员工黄某在淬火油池周围生产作业时,不慎跌入油温80摄氏度的油池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启东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公司淬火油池没有设置防护栏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高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兼安全员,没有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负责人。后高某主动向启东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该公司支付了黄某的医疗费用,并赔偿黄某近亲属经济损失60余万元。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明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仍组织工人生产作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启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于缓刑: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刑罚,而且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个人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征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没有发出有新罪,考验期满,撤销缓刑,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缓刑人具有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接受监督等情形,也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执行的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