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流程
1、申请
由申请人或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哈密地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它应当提交的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2-3张、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的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2、受理。
初审申请材料,并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是在医疗期内伤患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情况。申请材料送交之日为受理之日。
受理范围:参加地区工伤保险被认定为工伤、职业病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要求提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受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需劳动鉴定的职工,受中央、自治区驻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需劳动鉴定的单位职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司法机机构委托需劳动鉴定的人员。
缴纳鉴定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卫生厅、人事厅、总工会关于建立和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请示的通知》(新政办[1991]93号)向财务室缴纳200元鉴定费。
3、安排检查。
根据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安排其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前辅助检查,检查结果由指定医疗机构汇总后送鉴定委员会。
4、组织鉴定。
申请人达到一定数量后,由劳动委员会办公室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库中抽取不同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对被鉴定人进行会诊做出医疗诊断结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明确的医疗诊断结论直接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步等级。对于较复杂的,由劳动鉴定办公室负责召集劳动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共同提出等级意见。审批依据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关于加强哈密地区劳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地劳社字[2002]25号)、《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日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九十个工作日,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或者该职工所在单位。因病提前退休(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六十至九十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或者该职工所在单位。
来源:哈密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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