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系列宣传(四)
问: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哪些环保责任?
答: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此外,还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具体责任:
实施清洁生产。【第40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第42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包括按照排污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第45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严禁违法排污。【第42条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第42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缴纳排污费。【第43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7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公布排污信息。【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42条第2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来源:泉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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