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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2014-11-17 15:38:43      点击:

女职工作为一个较为“特殊”的团体,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应该依法受到哪些保护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规是如何要求的:

1、“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其中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除包括上述(一)、(三)、(九)项外,还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