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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宣判

2014-10-31 8:27:43      点击:

          本报讯 (记者 冯斌 通讯员 于元植)“我服从法院判决,以后一定努力提升法律意识,靠合法经营获取经济效益,坚决不做破坏环境的事。”面对判决结果,被告人董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日前,武清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在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被告人董某、张某、苏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据了解,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董某、张某、苏某在河西务镇其租赁的用于生产经营电镀产品的院落内,无照生产加工电镀产品,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埋设的管道排放至该院落前京津公路路边的明沟内。2013年11月6日,区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上述情况后,当日同河西务镇政府、公安武清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经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提取水样,监测结果显示管道排放口排放的废水重金属浓度严重超标。2014年1月22日,三被告人全部到案,后经法院认定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有关部门表示,今后将依照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为美丽武清建设保驾护航


来源: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