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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变化大 4月1日起实施

2014-3-28 8:04:33      点击:
湖南日报3月27日讯(记者 肖建生)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唐世月在会上发布了新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新的《办法》于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4月1日起施行。

  工伤是工矿业生产经营中难以避免的劳动风险。2004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以第185号省人民政府令颁布了《办法》。为了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这次对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的《办法》共7章40条,与原《办法》比较,其创新性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的《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保障各方面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二是建立了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新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经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相同的工伤认定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这一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将有效提高工伤认定质量,减少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有助于保障职工工伤保险的权益。


  三是调整了工伤保险储备金集中比例。新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自留5%,向省上解5%。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事故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调剂。这一规定有助于切实保障工伤保险的资金支付。


  四是对职工工伤保险作了大量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新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不仅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甚至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也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例如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分别对五至六级、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作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


  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职工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实施新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肖建生


  在省政府新闻办3月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世月,就新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我省贯彻落实新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我们将采取以下四项措施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是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对照《实施办法》的内容,抓紧清理现行工伤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凡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都将尽快修订或者废止。二是全面组织学习培训。三是广泛宣传普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四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问:我省哪些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是《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实施办法》完全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上面规定的这些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少缴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问:我省目前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情况怎样?


  答:一直以来,我省各级社会保险部门以《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按照落实省委、省政府民生工程具体要求,始终坚持以完善政策体系为抓手,以扩面征缴为重点,立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三个环节,着眼于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个领域,妥善解决了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保难题,实现了征缴扩面和基金规模的稳步增长,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截止到2013年,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731万人,其中农民工254.1万人。2013年基金当期征缴收入26.5亿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8.3万人。


  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有: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康复性治疗待遇等。2、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按政策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等。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问:新《实施办法》在职业病预防方面有哪些规定及工伤预防措施?


  答:实施办法中的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九条明确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可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第三十八条就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而设定的,目的是落实和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强调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的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以形成职业病预防的倒逼机制,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和工伤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作者:肖建生] [初审编辑:刘颖][二审责编: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