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先将“拆袋”写入法规,对混合收运企业最高处罚50万元
南方网讯 深圳将实行“家庭厨余垃圾拆袋投放制度”,规定厨余垃圾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拒不改正的个人,将最高处200元罚款;对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收运单位,最高处罚额达50万元……
日前,记者从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深圳或成为全国首个将“拆袋”写入法规的城市,深圳垃圾分类将从自愿自觉迈向法治规范。
深圳是我国最早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之一。2000年,深圳启动了垃圾分类试点,并于2013年成立了全国首个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职机构,目前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标准体系。但作为一个实际管理人口超过2000万的超大城市,深圳生活垃圾产生量约2.95万吨/日,其中来自居民家庭的约占70%,“垃圾围城”成为威胁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垃圾分类工作刻不容缓。
据了解,此次《条例》创设了家庭厨余垃圾拆袋投放制度,规定“家庭厨余垃圾应沥除油水,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同时,考虑到厨余垃圾拆袋投放后,存放时间过长会产生难闻的扰民气味,《条例》规定“家庭厨余垃圾应当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密闭存放,并在12小时内清运”。
住宅区楼层撤桶是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的前提和重要手段。《条例》规定,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住宅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公共空间)不得设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
为保证深圳生活垃圾分类能顺利进行,《条例》规定,深圳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物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督促物管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投诉和举报。深圳市、区主管部门则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并提供网络投诉和举报渠道。
《条例》还加重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收运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个人,如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除了罚款外,《条例》还给出“活动代罚”选项:即没有严重违法情节的个人,可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不予行政处罚。
据介绍,目前,深圳全市3500多个物业小区已全部建成“集中分类投放+定时定点督导”分类模式,1690个城中村、1600多个机关事业单位、2500多所中小学(幼儿园)已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全市生活垃圾分流分类回收量达4000吨/日,可回收物的市场化回收量5500吨/日,回收利用率32.1%,基本实现分类后的其他垃圾全量焚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