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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2014-12-12 9:33:20      点击: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宣传工作,让全社会知晓其主要内容,为实施该法奠定基础,自治区环保厅对其进行了解读,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综合篇、政府篇、企业篇、公众篇),现与读者共享。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律着重解决了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加强了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加大了对企业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规定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回应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切,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新《环保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明确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要求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文明顺应了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经济发展离不开资源环境等生产要素的有力保障,只有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才能有效地维护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及生态系统的平衡,使经济建设在良性循环下,源源不断地获得资源环境的有效供给,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新《环保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中明确了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在具体制度中体现这一内容。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影响国家发展的全局性、长期性和决定性的基本准则。目前有四部法律分别将计划生育、男女平等、节约资源、保护耕地等明确为基本国策。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改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第一次正式文件提出保护环境国策是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在此之前的1983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鹏在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讲话中提出了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此次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环境保护法,是根据十八大报告精神和我国面临严峻环境形势,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并以此影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在发展中考虑环境因素,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首先,离开经济发展讲环境保护,无异于缘木求鱼。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经济仍是第一要务,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才能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因此解决环境问题,不能离开经济发展。其次离开环境保护谈经济发展,无异于竭泽而渔。环境问题产生于经济活动索取资源的速度超过了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速度,产生于向环境排放废物的数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只重经济发展,不讲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就难以持续。中央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反映了我们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新认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我们要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把推动经济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更多地依靠节约和循环经济推动,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从“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反映了发展理念的变化。

首次明确“保护优先”

        长期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这条底线并没有被很好地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底线面临被突破境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时从立法角度对生态保护红线予以明确,从法律制度上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了最后一道“保护门”,生态保护“高压线”也真正有了威慑力,将有力保障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新《环保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保护优先”的原则。环境保护由上世纪70年代的末端治理,到80年代的防治结合,到90年代的过程控制,再到现在的保护优先,这是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是环保理念上的一次突破。

为确保“保护优先”原则落到实处,法律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创新,如第14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再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这都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

呵护公众健康

        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说到底也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享有适合安全健康生活的环境权、不受环境公害侵犯权。新《环保法》首次将“保障公众健康”写入第1条立法宗旨中,这是立法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此外第39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有关的疾病。以前环境影响评价只评价对植物生长有没有危害。而很多污染企业在倒闭多年后才逐渐显现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而当地环保部门当年的环评报告显示企业严格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