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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生产法》实用知识50问

2014-11-30 22:42:11      点击:

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何应对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答: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事故报告和抢救的要求(第80条)。

32.各方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抢救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这是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职责的规定(第82条)。

33.对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为了切实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使所有对事故负责的人员都依法受到应有的追究,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首先要查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在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后,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中,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责任,主要是查明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包括: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下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上述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4.什么是法律责任?

答: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则,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法律责任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3)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构或者国家授予的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实施,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从而保证法律的执行。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35.什么是行政责任?

答: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后果,并且这种违法行为没有超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违法限度;二是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国家行政权力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三是行政责任具有惩罚性、惩戒性。

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1)行政处分。其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2)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一是警戒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批评、训诫、警告、通报等。使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免今后再度违反。二是财产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财产上的惩罚,使其经济上受到损失。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三是行为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剥夺某种行为能力的处罚,使其失去或者暂时失去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以便引起违法行为人的重视,不再实施违法行为。行为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者取消从业资格等。四是人身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使其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过自新,改正错误。人身罚主要是指拘留等。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6.什么是刑事责任?

答: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它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37.什么是民事责任?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具体方法和制裁不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任、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 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对因事故而受到损害的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8.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90条)。

3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91条)。

4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处以多少罚款?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