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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1.22中石化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一周年】直面教训 奋力前行

2014-11-30 22:39:41      点击:


【事故链接】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余元。

安报评论员:直面教训 奋力前行

  今天,行走在山东省青岛市刘公岛路上,已看不到“11·22”事故所造成的破坏痕迹。路面上的毁损容易修补,人心深处的伤痕难以抚平。能够告慰逝者在天之灵的,唯有直面教训,深刻反思,立刻行动,严防同类悲剧的再次发生。今天我们回顾这起事故后相关企业和地方的变化,意义也在于此。

  一年来,我们欣慰地看到,无论是企业,还是地方,对“11·22”事故都没有避言隐讳。“大事件要推动大变化”,“事故拿出来大家辩一辩,反思一下,更好”,无论是政府主官考虑区域规划,还是一线职工开展日常工作,都从事故教训中汲取了正能量。

  “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全国层面,对“11·22”事故的反思,力度更大,范围更广。不到2个月,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全文发布。半年“过筛”,近3万处同类隐患公之于众。国家安监总局日前作出的停输决定,更是擂响了三年攻坚战动真碰硬的战鼓。

  纪念,应化悲痛为力量;反思,是为了更好地前行。

  吸取这起事故教训,我们先要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红线意识、党政同责、“三个必须”、“四个到位”、政绩考核、规划设计、招商引资、隐患排查……总书记的要求直指要害,一年来,落实如何,差距何在,每个地方、每个部门、每个单位、每个人都须扪心自问,切记恒行。

  吸取这起事故教训,我们须将新安法贯彻落实抓紧抓好。还有不到10天,新安法就将施行。安全生产如何摆位?以企业负责人为核心的责任制如何设立?如何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业?新安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必须做到宣传无死角、落实全覆盖。

  吸取这起事故教训,我们还须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坚持“四个一律”,彻底消除隐患。不可否认的是,当前还存在着很多牵涉方方面面、利益纠葛复杂的“难题”。对此,一定要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不粉饰、不回避、不推诿,勇于承担、善于破解。

  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让我们直面教训,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向“根本好转”的彼岸奋力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