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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2014-12-12 9:33:20      点击:

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农村治理

         新的《环保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现行《环保法》未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倾听民众呼声,充分反映民意,同时防止诉讼主体范围太大引发滥诉,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主要的目的不是通过诉讼解决环保问题,而是增加公众监督的手段和途径。通过公益诉讼,一方面加大了对企业的监督,加大了对政府环保责任的监督,另一方面,对全民也是一个法制宣传。

“按日计罚”加大违法成本

       近年来国家环境立法数量不少,但环境质量越来越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因此,加大惩治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就成为新《环保法》立法重点之一。新《环保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规定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除“按日计罚”外,第5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外,还将对伪造数据和偷排漏排等行为责任人进行拘留,并且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

情节严重者将被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环保法》第63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此外,违法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西藏生态安全屏障和美丽西藏建设正稳步推进,自治区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底线、红线、高压线,这与此次新《环保法》出台的意义不谋而合。新环保法的颁布实施,各地政府对环保将负有更加明确的监督管理责任;第三方环评和监督机构的责任得以规范;企业污染防治的责任更加强化,面对法律制裁,企业污染的冲动将得到有效抑制。让我们携手起来,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为构建西藏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美丽西藏建设,确保西藏生态环境良好而努力。

来源:西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