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事故最高可罚2000万
一般事故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特别重大事故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的情形,可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该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新法规定,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还要接受安监部门的罚款。一般事故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特别重大事故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法律还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事故等级,可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40%、60%、80%罚款不等。而且,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参与修法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无论是立法目的、规范模式、主体责任、监管方式,还是责任的严厉,都做出了很大的改进。
但常纪文同时认为,由于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定位为法律修正,尽管修改的幅度较大,但和大修大补的修订式修改相比,修改的幅度还是有限。由于认识不到位或者条件不成熟,一些建议和呼吁因而没有得到采纳,因此,也存在一些缺憾,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首次明确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此外,新法在细节规定上也有诸多变化,如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滕伟在2014年8月31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中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年死亡人数,已经从2005年的12万多人逐年减少,2013年已降至6.9万人,但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生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重特大事故依然不断发生。
“从总体上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措施都有明确规定,各种行业规范和标准也都有明文规定,最大的薄弱环节还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落实到位。”滕伟说。
2011年12月,安全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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