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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工伤受害,诉前联调获赔

来源: 2014-11-6 13:05:17      点击:

本案情

王某是翁源新江镇人,2009年2月5日,在翁源县官渡经济开发区从事电池制造工作。上班时眼睛遭受严重灼伤,因被厂方无故辞退,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当事人因伤致使全家陷入困境,实无能力请律师和缴纳法院诉讼费。逐向翁源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援并获批准。

经翁源县法律援助处指派新江法律援助站李玉文于2012年1月接受指派后,承办人先后几次到翁源县某电池厂调查获悉。王某主要负责将锌锭放入高温炉进行配料。当其将各种原料混合时不知何故发生化学反应而躲避不及,且无任何防护设施,溅燃灼热的化学流汁物直射双眼,同事即送其至翁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双眼化学性烧伤,右眼角膜溃疡”。因伤情严重且逐渐加重,经住院治疗14天后转送粤北人民医院治疗,又经诊断为“双眼化学性烧伤,右眼角膜溃疡”。治疗一个月间施行三次角膜移植。2009年3月18日医院建议“回家休养二个月,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回家后20天内因伤情反复加重,至2009年4月15日重新回到粤北人民医院检查,经诊断为:“1.右眼上睑倒睫;2.右眼翼状胬肉。”实际王某双眼仍未彻底痊癒。2011年9月间,他的双眼病情又再次发作,要求复查,但厂方趁机将其辞退。后经粤北人民医院复查诊断为“视力严重丧失”,建议入院治疗。后经多次交涉,才于2011年10月28日办理住院手续。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厂方已全额支付。王某因伤于2011年9月30日被告知不要再上班,也停发了工资,且不给任何补偿。伤者被解雇后,于2011年11月22日申请工伤认定,当地社保部门却以“超过工伤认定时效”而不予受理。后经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劳动功能障碍残疾等级为七级。”纵观本案的复杂性,新江法援工作站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为王某填写各类表格,书写《民事起诉状》,编写《证据清单》收集各项证据,代书《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建议法庭启动诉前联调机制。

法庭采纳了办案人的建议后,立即启动了诉前联调机制,与伤者当事人正面沟通;另向厂方阐明该厂对待王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据查,因厂方未为王某购买工伤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致王某无法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疑这份责任应由厂方承担。通过从情、理、法角度劝解厂方,使厂方改变了原来拒不补偿的态度,同意从人性关怀的角度出发,给予王某补偿。几经协商,厂方同意补偿4万元人民币给王某,王某亦表示接受。当事双方再次来到法院接受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为避免节外生枝,经办法官立即启动非诉司法确认,出具《确认决定书》,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该案件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诉前联调机制是让需要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主持公平正义的群众不再仅仅有走法律诉讼这样一个途径,而是可以通过调解得到帮助,通过司法确认获得法律的强制性保护,让老百姓“打官司”变得简单。本案是工伤索赔案件,当事人王某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索赔遭拒,求诉无门,更不懂得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承办人李玉文接受指派后,主动深入调查、了解和取证,引导当事人王某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成功化解双方矛盾,为困难群众做了件实事。本案承办人新江法律援助站李玉文,建议法庭启动诉前联调机制,以医院诊断结果和市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证据,运用国家《劳动法》之规定,从情、理、法角度劝解厂方,促使厂方改变了原来拒补偿的错误做法,最终同意补偿王某4万元达成调解圆满结案,成功地维护了本案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