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伤停工 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由用人单位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确认。双方有异议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经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延长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满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姜岩
来源: 威海网·威海晚报
编辑: 宋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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