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检制度正式告别历史舞台
10月1日起,中国将施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届时,已实施了20多年的企业年检制度将告别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近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介绍,《企业信息暂行公示条例》就是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大幅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从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的监管。
年检制与年报制的5点区别:后者采取信用约束
马夫解释,企业年度检验制度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五方面:
一是定位不同。年检的定位是监督检查,年报的定位是报告公示。
二是主体不同。原来的年检验照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现在年报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过去是不年检的,现在这一轮增加了年检。
三是程序不同。年检需要企业申报,工商部门审核,合格的加盖印记,年报由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工商部门不再进行审核,这是比较大的差别。
四是内容不同。年检的内容和年报的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别,年报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审计报告,年报涉及的信息一共是7大类,前6大类是企业必须报送并公示的,第7类是企业必须报送但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自主选择。
五是法律责任不同。过去如果不办理年检,工商部门是要进行吊照处理的,也就是进行行政处罚。而现在没有及时报告的话,工商部门采取的是信用约束措施,首先督促你要履行职责,在督促的前提下,你依然不履行职责,我们就会把你放在经营异常名录里面。当然,这也可以修复,你履行了义务,再申请,我们再把你移出经营异常目录。
企业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按照《暂行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按照《暂行条例》,年报的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马夫披露,为保证《暂行条例》能够更顺利地进行,有一些企业数量比较大的省份已率先启动相关工作。有的省从3月,有的省从6月开始了。我抽了几个省了解情况,比如湖北、辽宁、江苏,他们都已开始了企业的年报。
他了解到的情况是,像湖北,选择全部不公示(第七项)的占到80%,选择部分公示和全部公示(第七项)的占到20%。辽宁选择部分和全部公示的占到将近30%。
马夫认为,对于某些经营信息,有的企业公示了,社会公众就觉得这个企业肯定经营得不错;你没公示,可能资产状况、纳税情况包括销售情况等等一系列的情况,包括担保的情况,不敢公示,别人就会对你的信用进行考虑。
“这才刚开始,就已经有这么大的比例,比我原来想的比例高得多,相信随着逐步推进,更多的企业会选择除了确实跟自己的商业机密有关的不公示之外,其他信息基本都会公示。”马夫这么认为。
企业受罚信息也须自行公示
除了企业年报信息,《暂行条例》还要求,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为贯彻执行《暂行条例》,工商总局还制定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部配套规章,还有两个系统建设的技术性规范,以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马夫说,为保证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暂行条例》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包括工商部门应当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
根据《抽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除了抽查,马夫说,工商等管理部门还建立了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说的所谓“黑名单”。建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的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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