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氮气,你引以为豪的“我能憋气一分钟”有用吗?
开篇先带大家回顾一个5人死亡的事故案例:据河北武安市委宣传部通报:7月9日晚6时左右,由成安县鑫冶环保有限公司承建的武安市广耀铸业有限公司混铁炉环保除尘项目,该项目系混铁炉独立的环保除尘工程,属建设阶段,尚未投入使用。事发当日,承建方有两个施工小组在同时作业,一组在箱体内作业,另一组在箱体外顶部作业。箱体外作业人员在未确认箱体内有人作业的情况下,进行氮气阀门调试,致使氮气进入箱体内,造成箱体内5人窒息死亡。
死亡五人的较大事故,即使该单位有很紧密的政府关系,即使他精于运作,估计也难逃判刑或取消相关资质,更甚是相关安监单位部分人员的降职处分。没有人愿意,更不会有人故意去制造事故,但事故发生后我们真正应该去关注的是什么?是员工的安全意识不足,个人技能底下还是现场物的条件不具备,安全管理失责。
这个事件在该公司也许是一起偶然事件,但在整个安全领域却屡见不鲜。去年的6月15日,新疆一公司进行塔内装填催化剂作业,期间需向塔内充氮气正压保护。作业现场安排三名承包商人员,属地设置一名监护人。装填催化剂过程中,一名承包商不慎将包装袋掉落塔内,考虑到受考核等因素影响,该承包商要进塔内取回袋子,被监护人员制止,并告知塔内充有氮气 ,进去后会死人的。当监护人离开间隙,这名承包商又要进塔取物,另外两名上前制止,该承包商说:“我进去后不呼吸,憋口气马上就出来”,最终制止未果。该人入塔后不到5秒钟便失去意识,其余两人呼救同时依次入塔施救,待属地人员将三人救出时,除最后进去人员获救外,其余两人均窒息死亡。
针对任何一个问题,如果我们不是以找其发生的根本原因作为出发点,那么事故的调查只能是处罚了一批人、考核了一批钱。然后大家带上安全帽,拍拍胸口,有的说:真点背;有的说:幸好没发生在我的属地。所以只有将源头的问题解决,才能够避免这类事件再次“偶然”的发生。
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看,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一个组织的问题而并不是一个违章的人或者是一个物的不安全状态。
首先在承包商的选择上我们要有共赢的理念。都知道要选择有安全资质的,现场安全表现良好的单位,一方面可以规避法律风险,在事故调查的追责阶段减少连带处罚,另一方面现场良好的安全作业也能保证施工的质量标准。但大多数单位都避不开低价中标的怪圈,一方面对承包商的评估不到位,掏高价钱也不一定就能安全可靠的思想让自己无法说服自己,所以这里面涉及到的是承包商的培养。利益至上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对待承包商要有共赢的心态,让他们挣到钱才能促使他们去成长,要求的改善他们才能去落实。试想,不挣钱的事,你还那么多要求(培训、考核等)他能不去投机取巧吗?
其次,管理层作业安排失当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但往往在内部事故调查时会有意识的避开。有意避开的原因很多,一是一把手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二来下级也不敢指出来是领导的工作安排失误,更甚是没有考虑过是作业安排的问题。如果事故能够预见,谁也不会说将交叉作业变为单体作业是浪费的时间,所以“定节点、赶工期、开动员大会,提倡大干快上”是整体组织文化的问题,这与事故的发生不无关系。当你的“节点”意识确定了以后,那么员工晚上不疲劳作业就是没有节点意识,而不是为了安全。所以,很多检修出现的事故都是因为整个组织认定的“为了效益,我们要抢修”,一个“抢”字能够害死很多人。
没有一个人会不爱自己的命,除非他是神经病。所以我们最后来说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意识的提高需要时间、技能的完善需要经验。培训时不能只说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应该讲清楚:为什么这样做、如果不这样做会怎样。大多数时候对待承包商的培训都是命令性的,他们不理解要求,更不了解危害。我们不会把他们当成亲人去对待,他们也不会执行我们命令式的培训。无知则无畏,他们并不了解不按规矩做的危害,有时入厂的培训我们自己也不清楚,几句为什么都能把自己问倒,所以这里就要提出一个“技术管理型”干部的概念。我们每一个安全的专业人员要在懂工艺和设备的基础上去做安全,首先自己要是一个技术员,然后才是一个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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