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纠结”的工伤认定,让法官为你详细解读
案例5:员工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王某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员工,上班时间是晚上10点至次日上午7点。2012年8月29日上午6点左右,王某未经允许擅自提前离岗出厂。在刚出厂门约200米左右的公路上,王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导致王某身受重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交巡警大队经现场勘察后认定,王某虽有违法行为,但与该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负该事故责任。
事后,王某家属要求王某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遭单位拒绝,双方为此对薄公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认为,王某未经允许擅自提前离岗出厂,是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理应按厂纪进行处理。如果王某按时下班,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王某本人负责。
法官点评
迟到、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约,但这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过错不足以导致其丧失工伤保险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作保险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
本案中,王某离厂出走的时间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他在离开该科技公司的途中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通勤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殷益峰)
来源: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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