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纠结”的工伤认定,让法官为你详细解读
案例4:员工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受了伤
郑某是某织造厂的一名纺织女工。2009年9月24日,郑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不慎被机器轧伤,经无锡市手外科医院诊断为左示指开放骨折伴肌腱神经损伤,血供障碍,左中指开放骨折伴肌腱损伤,血供障碍,甲床裂伤,第2掌骨头骨折。
郑某准备申报工伤时遭遇难题,他虽然在纺织厂上班,但一直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织造厂认为,郑某不是本厂职工,双方之间也没有劳动关系,郑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受的伤,这完全是她自已的责任,与厂方无关。其理由:一是本厂地址是在集镇上,而郑某上班的地址是在与本厂相隔十多里路的某村庄中。二是给郑某发工资的是冯某,而不是本厂法人李某。
郑某在庭审中承认织造厂的上述两点理由,但同时认为自已上班的地方虽然是在某村庄,但确实是该织造厂的一个车间。由于郑某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该织造厂存在劳动关系,她只得申请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法院根据郑某的申请,从该市人社局调取到该织造厂2009年9月29日为郑某申报参加社会保险,2010年11月11日又为郑某申报退出社会保险的申报表。证明郑某在2009年9月与该织造厂存在劳动关系,是该织造厂的职工,其所受的伤是工伤。
法官点评
劳动关系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受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认定劳动关系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劳动合同;二是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发给劳动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人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作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上一篇:污染源报告可别看过就算 2014/3/27
- 下一篇:中粮否认面粉增筋剂毒性超标 称符合国家标准 2014/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