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工作时间内突发脑出血 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
张某某在某面粉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面粉打包。2013年1月的某日,张某某上晚班到晚8点左右因肚子饿,就让同事顶一下岗,自己去一楼更衣室吃方便面。20分钟后,同事发现张某某已经说不出话,还不停指着自己的喉咙和胸口,表示喘不过气。同事赶紧通知张某某的丈夫,并拨打“120”急救车。医院诊断张某某为脑出血。
张某某出院后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于是要求公司为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遭到公司拒绝后,张某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在进行调查之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张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某工作时间内突发脑出血是否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张某某认为,她在公司工作已将近3年,身体一直很健康,入职体检及多次体检均无检出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等疾病。此次突发脑出血完全是因为连续严重超时加班,劳累过度才导致的,而且造成终生瘫痪,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则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是“受到事故、意外伤害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作出不予工伤的认定。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工作时间突发脑出血的情形,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对个别特殊情况,也可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法理分析
法院所指的“个别特殊情况”如何理解?
工作时间突发脑出血是否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但劳动部在1996年7月11日出台的《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法(1996)133号)认为,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要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长期超时加班与脑出血病发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某长期超时工作(加班),可成为其脑出血发生的诱发因素之一”。法院最终也是根据这个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张某某在发病前三天连续加班,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其脑出血的诱因。
由此可见,工作时间突发脑出血的情形,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对个别特殊情况,在有相关联证据的前提下,也是可以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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