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纠结”的工伤认定,让法官为你详细解读
李某2011年2月到某采石厂上班,工种为采石打眼工,每天早上5点上班。为方便职工,采石厂在厂区内为李某安排了职工宿舍。
当年10月10日凌晨4点左右,李某坐朋友陈某的二轮摩托车,从礼嘉的租住地去溧阳采石厂上班,由北向南行驶至武进区湟里镇S239线某处时,发生车祸。摩托车驾驶员陈某倒地受伤。在李某救援陈某的过程中,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变型拖拉机撞上他俩,结果陈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了伤。
事后,李某要求采石场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被单位拒绝。为此,李某诉至法院。
采石厂认为他们在厂区内为李某安排了职工宿舍,李某在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是在通常上班时间内,也不在上班途中,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过综合审查,确认李某身上发生的该起交通事故属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李某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径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为工伤。
法官点评
在界定上下班途中的路径标准时,应当考虑到我国的特定国情。中国人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职工晚上下班后离厂回家是其家庭生活中必须的事项。因此,在上下班的路径设定上应当更人性化。
再者,职工晚上下班后离厂回家所导致的路径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通勤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况且,在《工伤保险条例》替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时,在表述上减少了“在规定的时间和必经的路线”这一限定条件。从逻辑的角度看,这可以被认为是对时间和路线限制的放宽。
因此,理解上下班途中的路径问题时,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期间为生活所必须的职工晚上下班后离厂回家所经过的路径可以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此外,虽然并非上述路径,但确系下班后从工作场所至其到达的第一目的地的,也可认定为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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