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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质量管理原来是这样……

来源: 2014-6-25 8:35:00      点击:
三、政治思想嬗变中的汉唐质量管理体制

  秦朝为了巩固统治地位,推崇法家以严刑峻法治国的思想,“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商君书·开塞》)当时的质量管理体制就是在这种重刑思想下建立起来的。

  秦朝沿袭先秦传统,设少府负责管理手工业制造,并设有专门管理手工业的机构,称为“工室”。秦始皇下令统一全国度量衡,监制了大量度量衡标准器发至各地,规定度量衡器不符合标准要予以处罚,手工业使用的度量衡器必须每年至少校正一次,“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斗用()、升,毋过岁壶()(《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

  秦朝每年对官营手工业产品质量实行考查,“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产品被评为下等的,对工师、丞、曹长和一般工匠处以不同等级的罚款,连续三年被评为下等的处罚加重,却不见对评为上等的进行奖赏的规定,这种质量管理制度与当时重刑轻赏的思想是相一致的

  秦朝重刑思想对于质量管理的影响最突出地体现在大兴土木带来的繁重徭役当中。《睡虎地秦墓竹简·徭律》规定百姓不仅要无偿服徭役,还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兴徒以为邑中之红()者,令嫴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政府征发徒众作城邑工程,建造者要对所筑的墙担保一年,如果不足一年墙坏了,必须重新修筑,而且不计入服徭役的时间。工程浩大的秦长城、气势恢宏的秦始皇陵兵马俑、至今仍在发挥作用的灵渠……秦朝之所以能够创造质量史上的诸多奇迹,都是由于对工程质量的严苛要求和对黎民百姓的无限压榨。毋庸置疑,这种暴政式的质量管理体制并不可取,它同样是导致秦朝建立十余年就宣告覆灭的重要原因。

  汉初经济困顿,为了恢复经济发展,实行休养生息政策,重视无为而治的黄老之说。到汉武帝时经济发达、社会稳定,统治者为巩固专制统治,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法家思想、道家思想的影响弱化,儒家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局面开始形成。

  汉朝由大司农和少府两个机构管辖手工业,在地方设工官和铁官,基本上沿袭了秦朝体制,丝织、陶瓷等手工业得到了发展。武帝出于政治目的(联合大月氏抵御匈奴)派张骞带着大量丝绸从长安城出发出使西域,反而打通了西域各国了解中华文明的文化传播之路。

  到唐朝时,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对外贸易盛况空前,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和开放包容的文化气度引发了文化交流的大潮,出现了万朝来贺的景象,增强了儒家文化的辐射力,日本曾先后派出十几批遣唐使来中国学习儒家文化。丝绸、瓷器等成为中华文明的载体,通过海、陆丝绸之路抵达欧洲、日本、东南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质地精美的出口器物激发了西方对于中华文化的向往和认同,也反过来影响了唐朝的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了中国手工业产品产量的扩大与质量的提升。

  作为盛世王朝,唐朝十分注重质量管理。工部主管官营手工业,下设少府监“掌百工技巧之政,总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五署及诸冶、铸铁、互市等监”,将作监“掌土木工匠之政,总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等署,百工等监”,军器监“掌缮甲弩,以时输武”。(《新唐书·百官志》)

  唐朝的新工习艺制度比前代更为严格,“细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架之工,二年;矢链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异啧之工,九月。教作者传家技,四季以令承试之;岁终以监试之,皆物勒工名”(《新唐书》卷四八)精细工艺学习时间长达四年之久,习艺的新工每个季度和每年年终都要接受考核。工匠制造器物由官方立样,“诸其造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唐令拾遗》关市令第二十六)制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

  唐朝对于入市商品的质量要求十分严苛,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铁者亦为滥。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官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六杂律·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严惩在市上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物品渔利较多的,不仅自制并出售物品的人要予以严惩,贩卖质量低劣物品的人也要接受同等处罚,市官和州县官司知情的处同等刑罚,不知情的减二等处罚。

  较为完善的机构设置、合理的职权分配、严谨的工匠培养制度、严格的制作过程把关、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官商同罚的惩罚措施等成为唐朝质量管理体制的突出特点。

  四、统治者的文化身份与宋朝以后的质量管理体制

  与唐朝兼容并包的文化氛围不同,宋朝以程朱理学为代表的新儒学为进一步维护和巩固封建伦理道德,出现了否定人欲、空谈仁义道德的现象。这种思想上生命力的减弱体现在宋朝统治的方方面面:少数民族来犯,胆小怯懦的宋朝皇帝采取了求和态度,每年向夏、辽、金等少数民族政权交纳税币;政府和军队中冗官冗兵现象严重,人浮于事;质量管理体制上也多承唐制,较少创新。

  宋自神宗起设监、少监、丞、主簿各一名负责手工业管理。手工业管理官员要“庀其工徒”(《宋史·职官志五》),即管理习艺的新工匠;“察其程课、作止劳逸及寒暑早晚之节,视将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宋史·职官志五》),检查工匠任务的完成情况,通过“法式”来考察其精粗、好坏。所谓“法式”,即是供当时官营手工业遵循的标准制式,宋朝注重手工业生产的标准化和定型化,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法式”。李诫所著的《营造法式》用大量篇幅规定了各种工程的制度标准,例如,它规定在设计、建造房屋时以“材”为依据,并且总结了“材分模数制”,可以有效地降低材料造价,提高施工效率,确保工程质量。

  唐律规定对制造和出售行滥、短狭物品的予以严惩,宋律沿袭了这一规定,但市场上行滥盛行,屡禁不止。随着市场交易中行滥现象愈演愈烈,宋朝各代皇帝先后颁布了相应的诏令进行整治,但仍是禁而不止。

  宋朝行滥盛行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当时实行的法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已经无法适应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宋朝律典基本上全部承袭唐律,殊不知宋朝时期的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交易行为与唐朝已有很大差异。敕虽然具有变通性,却是在社会弊端出现之后由户部上报皇帝,请求审批相应的解决措施,往往是亡羊补牢,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收效甚微。另外,负责具体执行法令的官吏对市场管制的不力也负有相当大的责任,这主要归咎于严重的冗官现象。

  蒙古族灭南宋后入主中原,建立元朝,他们虽兵力强盛,却在文化上处于弱势地位,或许正是这种文化上的不安全感导致蒙古族实行了惨无人道的屠城政策。但“野蛮的征服者总是被那些他们所征服的民族的较高文明所征服”(马克思,1987),元朝统治者意识到源远流长的中原文化不可能被轻易撼动后,不得不向这一强势文化低头,以顺应的姿态来维护自身的统治,形成了文化认同与文化拒斥的双重心理特征。

  元朝统治者非常重视发展手工业,但他们缺乏有技术、有经验的手工业者,一些能工巧匠籍此逃过屠城一劫而存活下来。元政府通过强制手段把各地的工匠集中到京城,设立了官营匠局进行管理,规定匠不离局,要求手工业者子孙承袭其技艺,禁止改业。不可否认的是,元统治者实施的匠籍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元朝手工业的发展,“国家初定中夏,制作有程,凡鸠天下之工,聚之京师,分类置局,以考其程度,而给之食,复其户,使得以专于其艺,故我朝诸工制作精巧,咸胜往昔矣”(《元文类》卷四二·诸匠)。但严酷的人身奴役使手工业者缺乏归属感,毫无限度的劳动剥削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匠籍制度反过来成为元代手工业进步的阻碍因素,导致了大量粗制滥造的手工业制品的出现。

  明朝时汉人重新当权,为加强中央集权,在总结唐宋法制的基础上,对法典结构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大明律》规定“凡军民官司有所兴造,应报告上级批准,不经批准而非法营造者,各计所役人数计工钱坐赃论。营造计料、申请财物及人工不实者,笞五十;若财物和人工已费,各并计所损财物价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大明律·工律·营造》)禁止非法营造,要求如实申报材料、人工及财物用量,违犯者予以处罚。工程营造应挑选身强体壮的工匠,采购上好原料,“凡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料及烧砖瓦之类,虚费工律而不堪用者,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大明律·工律·营造》),惩处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营私行为。建筑师对所主持工程存在的质量隐患承担责任,“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损坏,备虑不谨而误致人死亡者,以过失杀人论,工匠、提调官各按应承担的责任论罪”(《大明律·工律·营造》)。桥梁道路工程要经常派人检修,保证正常通行,“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大明律·工律·河防》)因检修不及时阻碍交通的予以惩处。明清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涵盖了从兴造计划申报,人工、材料挑选,到建筑施工和完工后的检查修补等各个阶段,已经比较完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