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教师病倒讲堂被视非工伤 法院判重新认定
2014-10-27 13:01:38 点击:
海南省白沙县一名教师在上课时身体不适,送医抢救最终病逝。白沙县人社局却认为教师家属放弃抢救,不予认定为工伤。2014年10月23日,海南省白沙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决定并重新作出认定。
2013年6月19日上午10时,白沙县某乡学校一名老教师韦某在上课时突感身体不适,打算回宿舍休息,该校领导老师见状执意将韦某送至乡卫生院检查。因病情严重,卫生院又及时转送县医院。
当日下午,经医院全力抢救,韦某病情仍无好转且已丧失意识,颈动脉无搏动、瞳孔对光反应消失,医院便向家属下发“病危通知书”。由于乡下有“人死在外地不能进村”风俗,韦某家属考虑到病情,于当日下午就带着韦某出院回家。韦某在回家途中去世。
2014年1月,白沙县人社局在调查韦某工伤认定的申请后认为,韦某家属仅在医院抢救治疗7小时后,主动放弃救治,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法律规定,因此对韦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
2014年10月23日,海南省白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限期对韦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以案释法
“过劳死”无法认定工伤暴露劳动者权益保护短板
就此,本案承审法官庭后认为,韦某的病情经县医院确诊为脑出血、脑疝、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入院抢救后,病情没有好转,继续加重,在这种高度病危情况下,其家属考虑不能在外过亡的习俗,要求出院。医院经请示上级医师同意,给予办理出院。因此,家属办理的出院的决定符合情理。韦某出院后,当天就死亡。因此,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错误的。
有专家认为,在职业道德激励下,很多人为了工作可以让渡个体权利,有事不请假、有病不去看,“带病坚持工作”直至“累倒在岗位上”。频发的职业劳动者过劳死,给社会再次敲响了警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能出现短板。因此,教师因过劳死而无法认定工伤,从道德上无法容忍。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的“48小时”的狭窄限定,对一些长期处于疲惫状态下工作而去逝的人来说很不公平,应该尽快修改完善,甚至应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 法制网记者 邢东伟 法制网通讯员胡娜 康忠强)
2013年6月19日上午10时,白沙县某乡学校一名老教师韦某在上课时突感身体不适,打算回宿舍休息,该校领导老师见状执意将韦某送至乡卫生院检查。因病情严重,卫生院又及时转送县医院。
当日下午,经医院全力抢救,韦某病情仍无好转且已丧失意识,颈动脉无搏动、瞳孔对光反应消失,医院便向家属下发“病危通知书”。由于乡下有“人死在外地不能进村”风俗,韦某家属考虑到病情,于当日下午就带着韦某出院回家。韦某在回家途中去世。
2014年1月,白沙县人社局在调查韦某工伤认定的申请后认为,韦某家属仅在医院抢救治疗7小时后,主动放弃救治,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法律规定,因此对韦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
2014年10月23日,海南省白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限期对韦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以案释法
“过劳死”无法认定工伤暴露劳动者权益保护短板
就此,本案承审法官庭后认为,韦某的病情经县医院确诊为脑出血、脑疝、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入院抢救后,病情没有好转,继续加重,在这种高度病危情况下,其家属考虑不能在外过亡的习俗,要求出院。医院经请示上级医师同意,给予办理出院。因此,家属办理的出院的决定符合情理。韦某出院后,当天就死亡。因此,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错误的。
有专家认为,在职业道德激励下,很多人为了工作可以让渡个体权利,有事不请假、有病不去看,“带病坚持工作”直至“累倒在岗位上”。频发的职业劳动者过劳死,给社会再次敲响了警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能出现短板。因此,教师因过劳死而无法认定工伤,从道德上无法容忍。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的“48小时”的狭窄限定,对一些长期处于疲惫状态下工作而去逝的人来说很不公平,应该尽快修改完善,甚至应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 法制网记者 邢东伟 法制网通讯员胡娜 康忠强)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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