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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安全人员写给主管领导的一封信

2016-8-29 17:03:47      点击: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今天用写信的方式来向您汇报一些事情,一方面是我个人对于安全的思考的一个记录,二来我也是站在公司能够安全稳定运行,打造百年企业的高度来跟您探讨一些事情。当然,我还有那么一点点私心,就是希望未来不会有您亲自将我送进监狱的一天,更不希望您因为一些事故毁掉了企业,也无法避免的经历一场牢狱之灾。

       真的有这么严重吗?我绝不是在危言耸听,先简单给您看几项法律的条款。先说说我,为什么安全员会被判刑?因为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员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再说说为什么主管领导会被判刑?因为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就是一个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他是否会劈下来是基于我们对安全的管理,按照法律要求规范的做安全是我们规避法律风险的唯一途径。我知道有时候一次死亡事故我们能够运作,或是内部处理。但总有纸包不住火的时候。试下运作从企业的利益角度来看我持默认的态度,但请不要在内部处理的时候降低了公司内部的调查、原因的分析和措施的整改的标准,我们背负了瞒报的法律风险,却没有人为这起事故买单,同时这也给安全管理的漏洞再一次发威的机会。

         安全员被判刑的事件并不多,是因为往往在出现事故后的第一责任人都是属地的直接负责人,为什么呢?在我解释之前我先给您先介绍几起安全员被判刑的案例。

案例一:一人死亡 安全员等三人被判刑。2015年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2011年7月25日,由张某带班,4名工人在机舱内加班作业,为主机头部安装轴带发电机。张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打火机点燃气割枪,引起油舱导门口的油气爆燃,造成2名工人死亡、11人受伤(含4名消防员以及其他救援人员陈甲、陈乙、徐某等)。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其中安全员姚某,未能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负有监管责任。判处姚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例三:2014年3月18日11时许,城口县“水晶丽城”3号楼施工现场,木模工人刘某在9层卸料平台吊运材料时,在没有系安全绳的情况下,处理梁底板被平台前端的护栏钢管卡住问题时发生高空坠落,造成刘某当场死亡。4月10日,城口县安监局经现场调查后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胡某作为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员,没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应承担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我要事先声明的是:这些案例我只保留了对安全员的处罚,实际上每一起案例都有对直线责任的处罚,并且对人的处罚更重,对公司的打击更大。之所以我有意的删除,是因为我还是想多从自身找原因。

       从这几起案例中我也认识到自己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并对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负责。一方面涉及监督检查、排除整改,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对员工和承包商进行培训,确保按照安全规程严格作业。这都关乎安全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技巧,基于此我会在日常工作中不断的提升自己,更好的帮助公司改善安全管理。私心也在于我也要规避法律风险,同时,提升自己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即使我去了其他地方,专业技能和管理技巧也将是我个人价值的评判标准,所以对于我个人的要求,我比您的要求更高。

        但问题是查隐患简单,整改难,违章简单、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难。难在了什么地方呢?您的态度。什么是态度?态度是个体对特定对象(人、观念、情感或者事件等)所持有的稳定的心理倾向,这种心理倾向蕴含着个体的主观评价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倾向性,所以重要的是行为的倾向性。我要的是您的行动而不是您在会议上的要求,是在会议上对一些工作的布置和拍板、对一些管理人员的要求和行动计划,当然这些具体的方案我作为安全员可以为您准备,我也会监督他们去执行,但关键在于你能硬要求,能硬处理。

        因为职责定位和分工的原因,作为安全员实际上并没有能力和权限要求公司领导对发现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也没有条件和权力要求承包商停业整顿,有时候完全是“身不由己”。如果您只是在每次事故后都着急上火,安全喊得比什么都响,可却没有对现有的管理系统进行优化,也许我有一天真的会被您亲手送进监狱,当然,您也“无意”的将自己推向了深渊,也许关于您的企业、也许关于您的自由。

        企业能发展到今天有机遇、有挫折,当然也有难以否认的运气。之前安全给予了我们特别的偏爱,但如果我们不能对它独有情爱的话,当偏爱不在,我们又该何去何从。


来源:EHS俱乐部 力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