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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福利与休假:你必须知道这9条

2014-7-20 16:44:45      点击:

 据调查,如今,薪酬水平已不再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时的所考虑的唯一因素,企业的福利制度是否人性化,在劳动者的选择过程中正占有更重要的位置。出色的企业福利制度能够吸引优秀员工、提高员工士气、增强员工归属感、凝聚和激励员工更努力地工作,继而回报企业以经济效益。

  1、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条件与休假天数的计算: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况:

  答:共五点: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年休假的休假安排原则:

  答: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新进和离职员工年假计算:

  答: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享受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余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5、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答: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6、医疗期的期限计算:

  答: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7、婚假的有关规定:

  答:职工本人结婚,酌情给予一到三天婚嫁。

  男年满25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按当地规定增加相应的晚婚婚假天数(详情请回复“婚假”了解)。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职工休婚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

  8、丧假的有关规定:

  答: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到三天的丧假,根据路程远近另给。

  配偶是独生子女的职工,其岳父母(家公、婆)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到三天的丧假,根据路程远近另给。

  9、高温季节津贴有关规定:

  答:企业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天6.9元。

  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