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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5个ISO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案例

2014-9-6 14:54:00      点击:

【导读】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今天,认证君和你一起分享5个ISO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案例。越分享,才有的分享。你赞(tong)吗?

【案例1】

  某涂料厂生产丙烯酸系列内、外墙涂料,质检科长说他们的产品分别执行国家关于内、外墙涂料的两份通用标准。但是该厂涂料有十多个品种,其产品说明书声称各种指标参数分别高于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且价格也高低相差十余倍。该厂提供了每年按国家标准规定做的型式试验报告,但没有说明是送哪个品种去做的型式试验,报告仅记录了按国标要求各项参数结论为“合格”,但没有提供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试验证据。


质检科长说:“涂料检测站都是只按上述两份国家标准检测的。”

审核员问:“你们没有针对不同的涂料制定企业标准吗?”

质检科:“没有。”


案例分析:

  由于该厂涂料品种有十余种,价格也相差十余倍,可见产品的性能肯定也有很大差别,而且该厂对外声称其产品性能高于国家标准,就应拿出高于国家标准的证据。对这些产品的型式试验就应该按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来做,因为国家标准不能覆盖这些产品的要求。企业应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按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本案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规定的“组织应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得到满足。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策划的安排,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


【案例2】

  某公司新产品研制均由产品设计工艺负责人负责,从研制到投产所有技术问题均由他一个人负责。审核员想了解对产品工艺的有关规定,开发部经理说:“这些东西都在产品设计工艺负责人脑里为了保密,只在个人的笔记本有记录,没有整理成文件。”审核员要求索看笔记本,经理拿来一个项目的笔记本,审核员看到上面密密麻麻写了很多的内容,多是平时做试验的记录,没有一定的格式。

审核员问开发部经理:“你看得明白吗?”

经理说:“都是当事人自己记的,我一般不看他们的记录,一切由产品设计工艺负责人自己负责”。

审核员看到该公司多数的研制人员都是原来从研究所出来的,平均年龄大概50岁以上。

审核员问:“这些笔记本以后上交吗?”

经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审核员:“如果设计人员不在了怎么办?” 经理:“不知道,好多年来都是这么规定的,没考虑以事”。


案例分析:

  公司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为了保密可以将文件根据实际情况按密级分类保管。保管在个人里,实际上很难确保对这些资料进控制。


  本案违反了标准“4.2.3文件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和“7.3设计和发”的有关规定。


【案例3】

  某试剂厂生产某种液体试剂,在起草产品标准时,技术监督局某人要求对于成品检验应按国家标准《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2828—1987)进行抽样检验,并说如果不按该标准抽样检验则不给标准备案。该厂无奈,于是就在标准中规定成品检验按GB/T2828执行,但在实际中又不照办。实际上由于是流程性产品,检验只是由搅拌罐中不同位置用吸液瓶取三个样品送质控室检验,根本无法按照GB/T2828抽样。


案例分析:

  对于流程性产品不适于按GB/T2828进行抽样,这里违反了标准“8.工总则”的“这应包括对统计技术在内的适用方法及其应用程度的确定。”这里按不同位置取样送检的方法是正确的,关键在于检测前对于液体应充分搅拌均匀。 自己制定了标准,又不照办,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的规定。


【案例4】

  某厂质量目标规定:成品合格率为98%以上。 审核员问张技术员:“成品合格率指的是什么含义?”

  他回答:“这是指的成品出库以后的合格率,因为我们的成品检验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检验,只是按检验规程进行抽样检验,因此存在不合格的风险。”

  李技术员回答:“这是指的成品入库前的合格率。”

  检验员小王却说:“这是指的成品一次交验合格率。”


案例分析:

  本案说明在企业内对于质量目标的定义没有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沟通,这势必影响对实现质量目标的考核与控制。违反了标准“5.4.1质量目标”的“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及“5.3质量方针”“d)在组织内得到沟通和理解”的规定。


【案例5】

  某线路板焊接加工企业,客户都是带料加工。

  审核员问检验员:“是否对客户送来的物料进行检验?”

  检验员说:“我们没有检验手段,客户送来什么料,我们就用什么料,反正是他们提供的,我们只负加工的质量责任,物料质量我们没法负责,这是客户自己的责任。”


案例分析:

  即使企业没有检验手段,也应按规定进行外观验证,并保留验证记录。对于顾客送来的质量可疑的产品,也应在与顾客签定的合同上予以泣明,分清责任。


  本案违反了标准“7.5.4顾客财产”的“组织应识别、验证、保护和维护供其使用或构成产品一部分的顾客财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