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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请假回家被撞竟不算工伤

2014-6-6 14:33:12      点击:
      蓬莱 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公布了一起二审行政诉讼案件。蓬莱一家饭店的厨师赵师傅上班时请假回家拿衣服,半路被车撞成重伤。他所在的饭店却认为他当时请假了,不能算公伤。蓬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认定赵师傅为工伤,享有工伤待遇。当地法院一审也支持了人社部门的认定,之后,赵师傅所在饭店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厨师回单位途中被撞伤

        赵师傅所在的福美饭店在当地是一家有10多年历史的老牌鲁菜饭店。赵师傅在店里工作多年,是店里的厨师。
2011年9月8日下午15:50,已到饭店上班的赵师傅发现工作服忘了带。离开灶的时间还有一个小时左右,于是他向领导请假,要回家拿工作服。
          赵师傅家住蓬莱城区东南方向某社区,他平时骑摩托车上下班。那天,他回家拿了衣服,在往单位返的路上,被一辆轿车撞成重伤。赵师傅头部颅脑骨折,小腿处也有一处骨折。经交警部门鉴定,肇事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赵师傅入院治疗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待遇。他找到饭店的会计,开出了自己的工资证明,又加盖了饭店的公章。2012年8月,蓬莱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科同意并出具了工伤认定。
令赵师傅没想到的是,福美饭店的老板否认与他的劳动关系。他们提出,赵师傅当时已请假,并非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他持有的工资表没有得到饭店负责人的同意,是“欺骗”会计所得,并私自加盖了公章,不能成为证据。
人社部门两次将工伤认定送达福美饭店,均被拒收。一个月后,福美饭店向蓬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蓬莱市人社局撤回对赵师傅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理,蓬莱法院判决认定工伤认定有效,福美饭店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饭店方证据不足,二审败诉

据蓬莱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科工作人员介绍,对于赵师傅的工伤认定,他们经过了细致的考察。
首先,赵师傅所在的饭店多人均可以证明他是该饭店员工,当天请假的原因是没有拿工作服。另外,赵师傅撞车的地点正处于他每天上下班经过的一条路上,事发地点符合他的上下班路线,证明他不是去办别的事,而是为了工作回家取衣服。
而福美饭店一方无法提交新的证据证明赵师傅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在二审法庭上,作为上诉一方的福美饭店代理律师没有出现,由另一名律师宣读了上诉状,认为蓬莱人社局行政行为不合法,要求撤消工伤认定。
二审法院主审法官表示,当用人单位拒绝认定员工为工伤时,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而福美饭店指认工资表系伪造,没有提供证据。一审法院已判定劳动关系存在,事发当天赵师傅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福美饭店虽指此认定与事实不符,但无新证据提交。作为上诉方的福美饭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姓名、饭店名称进行了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该案非常具有典型性。工伤认定的案件近几年越来越多,情形分很多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会想方设法证明与受伤员工没有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一定要注意保存证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受害人可以先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要证明自己在该单位工作,并且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自己不是主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属于工伤的,先申报工伤认定,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收入水平及个人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必要时候,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