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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评估达到国际卫生条例要求

2014-7-30 10:56:14      点击:
我国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评估达到国际卫生条例要求


  国家卫生计生委18日公布消息称,经评估,目前我国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已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标准。

  《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法,我国是条例的缔约国。条例要求各缔约国应当发展、加强和保持其快速有效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核心能力,并在2012年6月15日前,发现、评估、报告、通报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全部达标,不能如期达标可申请延期。2012年6月,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我国向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延期2年达标的申请并获同意。

  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2年来,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进一步密切配合,认真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本系统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农业、质检、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国防科工等多部门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加大对出入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和生物安全监管水平,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着力提高生物、化学、核辐射等各类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目前,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及应对、实验室能力和生物安全管理、出入境口岸核心能力、人畜共患病防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化学性和核辐射事件防控等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均达到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要求。2013年各相关部门开展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评估结果显示,达标率已升到91.5%,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70%)和2012年已达标西太区国家的平均水平(86.4%)。

  国家卫生计生委说,下一步将会同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长效机制,指导地方保持并持续发展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不断提升我国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国家卫生计生委18日公布消息称,经评估,目前我国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已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标准。

  《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法,我国是条例的缔约国。条例要求各缔约国应当发展、加强和保持其快速有效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核心能力,并在2012年6月15日前,发现、评估、报告、通报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全部达标,不能如期达标可申请延期。2012年6月,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我国向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延期2年达标的申请并获同意。

  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2年来,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进一步密切配合,认真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本系统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农业、质检、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国防科工等多部门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加大对出入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和生物安全监管水平,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着力提高生物、化学、核辐射等各类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目前,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及应对、实验室能力和生物安全管理、出入境口岸核心能力、人畜共患病防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化学性和核辐射事件防控等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均达到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要求。2013年各相关部门开展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评估结果显示,达标率已升到91.5%,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70%)和2012年已达标西太区国家的平均水平(86.4%)。

  国家卫生计生委说,下一步将会同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长效机制,指导地方保持并持续发展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不断提升我国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来源:株洲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