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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站委托运营,排污超标两公司当被告 排放标准成争议点

2015-10-10 9:35:06      点击:

        广州一家企业将自己的污水站交给一家环保公司运营,其排放的污水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为此,两家公司被公诉。法院一审后,判决两公司犯污染环境罪,两公司的多名工作人员也被判刑。昨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广州市奥思贝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思贝斯公司”)与广元(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公司”)于2012年8月签订运营合同,约定在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12日期间,由奥思贝斯公司为广元公司运营污水站,处理广元公司排放的工业污水,广元公司负责污水站设备的维修及保养。

   在奥思贝斯公司运营污水站期间,奥思贝斯公司员工詹某某、林某某和杨某某发现因污水站设备陈旧及广元公司污水混排,导致经污水站处理后的废水重金属超标。但奥思贝斯公司仍继续多次排放超标污水。

         而广元公司负责人在获悉上述问题后,放任奥思贝斯公司污水站的员工将废水排出。且两被告单位为了逃避环保部门监督,对环保部门安置在广元公司污水站的在线监测装置进行兑水,逃避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广元公司和奥思贝斯公司排出的污水中重金属含量超国家标准3倍以上,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认为,奥思贝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奥思贝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郑某、员工林某某、杨某某及广元公司3名员工肖某、陈某、黄某某也同样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一审后,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广元公司罚金220万元,奥思贝斯公司罚金20万元。奥思贝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员工詹某某等也被判刑。

  

排放标准成争议点

  判后,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昨日,广州中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二审。

  奥思贝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郑某及辩护人都表示对庭上提到的排污标准有异议。奥思贝斯公司的辩护人称,公司实行的排污标准是广东省规定的排放水三级标准,并不是广州地区的电镀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奥思贝斯公司的辩护人称,按照广东省排放水的三级标准,奥思贝斯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构成犯罪要件的“超出标准3倍以上”,因此认为奥思贝斯公司的行为只是不达标,并不是犯罪。

  奥思贝斯公司的员工廖某某、林某某、杨某某也以该理由为自己辩护,同时称,自己没有能力组织污水向外排放,并不是自己主观想要排放污水的。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