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养老保险制度7月起实现衔接 要交满15年
城乡养老保险不能折算进企业养老保险年限
记者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看到,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针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15年的,可以先确定延缴地,延缴满15年后再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延缴地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果户籍地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同地方,可以提出申请。
企业养老保险年限可算为城乡养老保险年限
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申请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应先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再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具体衔接的细则各地将陆续出台。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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