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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获通过 8月1日起施行

2014-5-22 9:28:56      点击:
          新疆都市报讯 (记者温丽娜报道)拖欠工资,不能不了了之,要给职工一个交待。5月21日闭幕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下称《条例》),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自《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新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用人单位订立不规范的劳动合同,或不订立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放心保),超时加班加点严重,职工因病或者因工伤残得不到保护。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一部地方性法规维护职工劳动权益。《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于2013年9月25日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审。

  《条例》中的用人单位包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条例》重点突出了职工的工资待遇及福利方面的内容: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拖欠或者欠缴。用人单位可以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其他福利待遇,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调节机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逐步增加职工工资。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需要延长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同级工会对方案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另外,用人单位要保证职工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节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休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罚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节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周休息日工作,应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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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伤亡及职业病均受保护

  因工伤亡或者患了职业病,用人单位都要负责任。《条例》因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工伤亡,以及患职业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任何协议或条款。违反规定订立的协议或条款无效。

  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因公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期待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和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抚恤待遇。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劳务派遣工与本单位职工同劳同酬

  目前我区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用人单位长期大量违规使用被派遣工、被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大量存在。为保护劳务派遣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职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相近岗位职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条例》同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被派遣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派遣职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及后续相关工作。

  劳动争议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该怎么办?《条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职工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来源:新疆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