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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每人月增175元至265元不等

2014-7-17 8:13:18      点击:


        天山网讯(记者李敏报道)因工受伤的参保职工们注意了: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可以享受更高的工伤保险待遇了。这是新疆2004年以来第10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7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此次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65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5元,6级工伤自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不过,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2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2〕72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30元。

  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

  据悉,从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新疆根据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增加情况,到2013年,已连续10年对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了1878元、931元和817元。现伤残津贴月平均水平为2550元左右,基本满足了工伤职工的生活需要。


来源:天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