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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企业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 应停产撤人

2014-8-18 19:26:17      点击: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8月15日,《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形式发布。规定要求企业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8•2”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在深度分析近几年来发生的类似事故情况的基础上,依照《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等有关标准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据悉,这是继《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之后,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五条规定》要求: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