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实施环保约谈办法 从本月起,存在13种情形的地方有关人员将被约谈
2014-11-19 10:42:59 点击:
本月起,对存在环保法规政策标准落实不力、监管职责不到位致使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等13种情形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将进行约谈。约谈对象为地方政府(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地方环保局负责人等。
据了解,这13种情形包括未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未履行环境监管职能,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引起环境纠纷、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的;辖区内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未完成或难以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目标任务的,或未完成环保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或未完成环境保护年度考核指标的;主要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环境监测、统计弄虚作假的;辖区内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或越权审批的,在建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需要约谈的;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不力,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破坏事故的;环境保护部领导批示,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实施区域流域限批要求约谈的;未按时完成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保厅挂牌督办事项的;辖区内影响环境独立执法问题突出的;被中央、自治区级新闻媒体关注、曝光的;其他存在突出环境问题需要约谈的。来源:环保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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