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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样处罚员工要不得!

2016-11-7 9:09:55      点击:

对违规员工实施经济处罚,到底有没有法律、规定相关支持?如何依法依规管理员工?本文今天就来聊一聊。


为表达清楚,本文列清了各种法规的来龙去脉及关系,请阅读完全文,本文作者的观点在最后。 

本文转自ABC安全——————————————



一. 企业拥有经济处罚权的法律法规条文

1、《企业职工奖励条例》(1982年4月10日 )

第4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备注:不能推广至其他性质企业)

第11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12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备注:这就是说,对于职工的罚款应当是一次性的而不应当是连续性的。

 

第16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19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20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本条例在对职工行使罚款权(经济处罚权)时,在罚款适用的情形和范围上、罚款适用的次数、罚款额的幅度上以及罚款的处罚程序上,都有了比较具体的法规依据。)

 

注意!该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并未赋予企业的该项权利,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与上位法抵触的内容自然失效,由此可见,企业规章制度也就无权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