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最新资讯 > 行业新闻

四川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

2014-7-2 22:33:51      点击:

 

省农劳办负责人解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四川日报网(记者
刘春华)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省时隔8年后再次在全国率先出台的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

“《意见》着力在农民工就业、社保、维权和享受城镇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探索突破,包括将在城镇稳定6个月以上失业后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就业地的职工基本医保等……”7月2日,省农劳办主任黄晓东就新政亮点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就业创业

农民工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

在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方面,提出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畴,将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后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是《意见》的最大亮点之一。

“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范畴,意味着农民工失业后,将和城镇失业人员一样,平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黄晓东说,这看似简单的提法变化,实际上是对就业失业方面城乡二元结构的破冰之举。

针对大多数农民工尤其是女性农民工在家庭服务机构就业的现状,为鼓励这类机构招录农民工,《意见》提出:把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同时,家庭服务机构如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领域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关键词:社保权益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养保医保

据省农劳办统计,我省新生代农民工已占到农民工总数的60%左右。与老一代农民工“进城务工、挣钱回家”的简单追求不同,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里务工的同时,更渴望融入城市、扎根城市,享受更加平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意见》在这方面给出了具体回应。

《意见》明确提出,要“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益”。要“落实灵活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确保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这道新政,实际上是消除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社保差异,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享受社保权益”,黄晓东介绍。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省已实现了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保的具体办法也正在制定中。

关键词:公共服务

农民工得了职业病可追溯源头

在统筹城乡大背景下,农民工在教育、医疗、职业健康等公共服务方面如何才能享受平等服务?户籍是城乡差异的一道门槛,如何保障附着在户籍上的公共权益能够被农民工获得?

黄晓东介绍,这些问题在《意见》中都有创新性回应。例如,在职业健康方面,规定“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救治行动。保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技术服务保障。”在教育方面,规定“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省内就业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在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方面,规定“允许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安排的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集中布局,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专门面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出租。”

 

来源: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