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施行
天山网讯(记者孟根傲德报道)7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了解到,《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施行。
新疆煤炭、石油、天然气蕴藏丰富,随着资源开发强度的增大,对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的问题不断出现。为预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条例》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制定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防止污染设施的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它的出台对处理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的关系、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
《条例》规定,自治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而已缴纳生态保护补偿金的开发单位,不免除污染防治和恢复生态的责任。露天煤矿开采过程中造成地表破坏的,应当因地制宜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开发单位开采结束后闭矿或者依法关闭煤矿的,应当对采空区进行回填,恢复地表形态,如果造成地表破坏,未恢复地表形态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同时,《条例》还要求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在矿井、油井、气井关闭前,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生态恢复报告并提请验收,未按照要求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造成污染环境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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