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事件频发 加害人认定、索赔存法律缺失
为防被砸居民“各显神通”
“我住的5号楼,每天清晨5点半就有人从13或者14楼往下扔垃圾。”住在重庆沙坪坝区映泉花园的邹女士说,她早上习惯在楼下锻炼,曾多次看到高空抛物,她也大声指责过,但对方扔了东西立刻消失了,根本看不清是谁干的,“什么瓜皮纸屑都有,有时还有酒瓶。”
国庆长假期间,记者来到重庆沙坪坝梨园社区采访。谈起发生在自己小区的高空抛物事件,居民们义愤填膺。“小区租赁户多,人员复杂,居民素质参差不齐,也是高空抛物多的一个原因。”居民刘女士说,许多人还保留着在农村生活的习惯,将垃圾直接扔出窗外。“其实每层楼都有垃圾桶,出门就扔掉,很方便的。”
重庆九龙坡区劳动二村28栋、29栋屡发高空抛物事件,不堪其扰的楼下餐馆老板无奈架起摄像头,全天候、多角度监控对面居民楼,此举引发居民侵犯隐私投诉。
10月7日上午,记者来到现场采访。“楼上时常会突然扔下一些生活垃圾,抬头一看,连个人影都找不到。”该片区保洁组组长张贤东说,他们每天只有不停地查看、清扫,来来回回要跑七八趟。
中午1点30分左右,记者来到渝中区中心路旧货市场楼下,看到大楼背面有一个小型停车场,靠近旧货市场大楼的一面停着不少车,可挡风玻璃上都放着几块厚厚的泡沫,远远看去汽车像被戴上了面具。停车场守车师傅说,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挡风玻璃被高空抛下的物体砸坏。
守车师傅摇着头说:“原来经常发生汽车挡风玻璃被砸坏的事,一块挡风玻璃就要赔1000多元。”为了减少损失,停车场四处托人找来几十块做沙发的泡沫垫子,只要是靠旧货市场大楼停的车子,都要用泡沫垫子将挡风玻璃挡住。
同样案件却得到不同判决
高空抛物行为往往是一人所为,但谁是肇事者却很难找到。那些受伤严重的受害人以及被砸死者家属,为了索赔无奈地对楼内众多居民包括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这样的案件在我国已发生多起。然而,由于法院判决大相径庭,引发“同案不同判”的争议。
重庆市的郝先生步行到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楼下时,被楼上扔下来的一个两公斤重的烟灰缸砸中,昏睡了70多天后才捡回一条命。警方介入后无法确定实施伤害人,郝先生只好将两幢楼内的部分居民告上法庭。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两幢楼里的22户居民对被烟灰缸砸伤的受害人承担连带补偿责任,每户居民平均赔偿额达8000余元,共计17万元。而与此类似的案例,在别的地方却有完全不同的判决。
深圳向南小学学生小宇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方形玻璃砸死。小宇的父母遂将“好来居”二层以上73家住户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0多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73家居民有过错行为,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家居民不承担赔偿。
“我为什么要赔偿呀?当时我并没有向窗外扔东西。”10月8日上午,在重庆市天星桥一小区内,张国安(化名)向记者大倒苦水,认为自己是重庆“烟灰缸伤人案”的冤屈者。张国安原居住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67号楼。他回忆说,事发时自己正在家中睡觉。他认为警方要破此案并非难事,可以从抛物线的角度分析推算大致位置和房间;从烟缸唾液DNA和指纹鉴定分析;从住户吸烟和使用烟草的习惯分析。“可惜,警察和法院并没有这么做。”
高空抛物伤害的法律界定
高空抛物很难取证,如果缺乏目击证人或其他有力证据,只能不了了之。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对高空抛物处罚的明确,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进步,但其中存在的瑕疵显而易见,比如“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条款,有些类似古代的“连株式”处罚,虽然对受害人有了一个交代,但让整栋楼居民集体“背黑锅”,也同样使抛物者存在侥幸心理。
重庆大学教授王瑾认为,高空抛物涉及道德、法律和管理的问题,事后处理对受害人来说仅仅是一个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安慰,其实他们的创伤是无法用金钱来抚平的。道德教育固然重要,但见效慢,当前技术手段的应用比较现实。他建议,设计高层建筑之初,设计师可以从一些细节上着手,尽量避免“高空抛物”带来的伤害。比如可以将高层建筑的阳台栏杆筑高,把窗户的开启玻璃适当提高,让住户不容易抛弃物品下楼。还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开发商共同出资,在高层建筑安装探头来监控高空抛物行为,也方便损害发生后的取证。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表示,目前我国有关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有欠缺,有必要完善立法,用明確的法律依据来让抛物者承担法律责任、使受害者得到救助。在物业管理方面,也应通过完善业主公约、物业制度等提高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说到底,高空抛物现象折射出一个城市居民的素质和文明程度,暴露了管理漏洞以及法律的缺失。”
重庆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武斌认为,对于高空抛物,不仅应明确民事责任,还应明确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谢武斌表示,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高空抛物行为符合这一定义,可以定性为犯罪,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惩罚罪犯,才可能有效减少或杜绝高空抛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重庆烟灰缸伤人案”的不同观点
“烟灰缸伤人案”的发生,引发了法律界持续不断的大讨论。
赞同法院判決者认为,法律在面对公众和个人两种利益的考量时,必须要优先考虑公共安全。如果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驳回受害人对于众多可能抛掷物品的住户(业主)的诉讼请求,就是放弃了对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是对高空抛物这类恶劣侵权行为的纵容,现代人每日穿行在密集林立的高楼大厦之间,生命财产安全就会变得毫无保障,就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反对的观点是,如果高空抛物案中众多被诉的住户在显然没有抛掷物品的情况下被课以数目不菲的赔偿责任,那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当中每个人都有可能在没有从事任何有害行为的情况下被以法律的名义进行处罚,人们将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评价和后果,法律也就丧失了它最基本的预测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权保护意识的加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在今后数十年可能呈较大幅度的上涨趋势,烟灰缸伤人案的人均赔偿数额是8000余元,如照此下去,谁敢说今后不会出现人均数万元乃至十数万元的赔偿数额,那些被判赔的住户基本上都是普通百姓,凭什么就认为他们就能承受、他们就该承受呢?高空抛物案件绝大部分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发现真实的抛物人也即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恰恰应是公安机关的责任。让众多住户共同承担责任实际上是把应由国家承担的职责强行转嫁给无辜的百姓。(本报记者 李国 实习生 周洋)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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