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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是最大的环保

2014-8-13 17:19:09      点击:

作者:王晓峰

  2011年的“3·11”福岛核事故为人类敲响了安全的警钟,人们意识到科学技术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由技术有限的确定性背后伴生的无限不确定性产生的风险总是如影随形。

  正如钟群鹏院士所说,“安全科学与工程的发展史即是与广义的失效作斗争的历史,变失效(失败)为安全(成功)的历史,这也是安全科学大发展的契机”。

  理性看待核能的负效应,积极应对核能“风险社会”的放大效应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将科技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概括为风险社会,即技术创新能力把工业活动的灾难性潜能放大到超出人们可能了解的范围,使风险呈现普遍性和灾难性。

  核能在发电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核辐射、核泄漏等危害随着核能遭受污名化的命运而被等同于原子弹,也成为风险社会关注的焦点。其实不是所有的放射性都会给人类带来致命风险,放射性也不是核能的专利,人类所接受的辐射总剂量中仅有0.25 % 来源于核能。

  然而,风险社会下人们不仅关注“社会财富”的分配,也更加关注“社会风险”的分配。虽然风险事件本身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关紧要的或非常局部化的,但风险的放大效应使得风险的后果可能远远超出其最初影响,表现为接踵而至的次级甚至多级效应,包括污名化、社区抵制、政府公信力丧失等。

  要在风险社会构建核能安全信念,必须增强公众对核能风险的可接受性。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指出“公众的可接受性问题已经成为核电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后续核电能不能发展、怎样发展、有没有前途,关键在于能不能处理好这个问题。”

  核事故风险主要来自于人的行为、规程的遵守和核安全文化

  核能风险受主体心理、角色立场与文化意识等多重因素影响,而且随着技术进步,核能风险的评价标准亦随之提高,过去被认为低风险的核能今天可能被认为风险丛生。同时核能安全是一个概率性范畴,并不存在绝对可靠的能源安全。

  核电厂设计安全分析主要采用基于主观的依据设计基准事故的确定论评价法(称为DBA)和概率风险评价法(PSA)。DBA的基本思想是根据纵深防御的原则。但三哩岛核事故和切尔诺贝利核事故表明,核事故风险的主要贡献者并不是系统和装置本身,而是人的行为、规程的遵守和核安全文化。

  因此,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才开始使用PSA作为DBA的发展和补充。PSA从各种可能事故发生概率以及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考虑。然而有一种流行甚广的错误观点,比如说我国新建核电厂熔堆概率要求小于10-5/堆年,那么1000座核电站每运行100年就必然发生一次堆芯熔化事故。然而如同扔硬币得到正面或反面的概率为1/2,但是在连扔两次正面后第三次是正面的概率还是1/2一样,100年后的熔堆概率同样还是10-5/堆年。

  我国核电技术具备一定的后发优势,与40年前设计的福岛核电站不同,是在吸取了国际先进技术形成的二代改进型的核电技术,同时也吸取了现在正在开发建造的三代核电的一些理念和技术。自1991年秦山一期核电站并网发电至今,我国已有17台核电机组运行,29台核电机组在建。多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我国核电站的安全运行业绩良好,运行水平不断提高。

  建立独立、权威、有效的核安全监管体系,形成“严之又严 慎之又慎 细之又细 实之又实”的监管能力,守护核安全

  核电安全不但需要良好的工程设计、小心谨慎以及自我批评检查的安全文化,而且还需要有独立、权威、有效的核安全监管体系。自1984年我国建造第一座核电站开始,国家逐渐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成立国家核安全局隶属于环境保护部,下设三个司,同时在全国设立6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向各核电厂派驻现场监督人员,对核电厂的活动进行24小时现场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实行全寿期、全过程、全面连续的监督,包括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设备制造、人员、应急等各个方面。因此存在于某些行业中“安全标准执行打8折,施工质量低劣”的情况,在核电厂设计建造中根本不可能存在。核电厂的建设和运行是时间跨度长、活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在“严之又严慎之又慎 细之又细 实之又实”的监督检查中与不断改正不符合项中得以实现。

  然而,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李宗明指出,“中国核安全需要正视的问题很多,核安全领域多头监管的现状、各利益集团的互相牵制,核电安全监管体制必须改革,建议尽快打破核电领域发展第一、安全为辅的行政体制格局”。

  核安全“事关环境安全,事关公众利益,事关社会稳定”;核安全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的生命线”,是“最大的环保”。我们应该正视核能安全风险,吸取核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核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推动核能的安全、可持续发展。(王晓峰)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