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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规GB50016-2014重大变动解读——知道这些你就是专家!

2015-5-4 15:23:15      点击:

  第七章灭火救援设施解读

  简介

  灭火救援设施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火灾安全中,大部分火灾成功的救援是靠有效的灭火救援设施完成的。

  第七章灭火救援设施解读 消防车道部分

  问题1:目前大尺度的建筑越来越多,如建筑材料市场、大型超市、大型会展中心等,要求设置穿越建筑的消防车道实际设计难以实现,如伺控制?

  原高规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问题2:如何理解原《高规》4.3.1条与《住宅建筑规范》9.81条-在实际工程中执行哪个?

  新规范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住规》9.8.1条: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问题3: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控制,上平台的消防车道其宽度、坡度、高度控制,是否设缓坡?

  回答:普通消防车9m;登高车12m:-些特种车辆16-20m: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利用绿地作为消防扑救场地时,不能布置高大树木、花坛、水池等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设施。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

  新规范

  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第七章灭火救援设施解读 救援场地解读

  问题1:原《高规》第4.1.7对高层建筑的裙房尺寸要求(如1/4边裙房的高深尺寸进深不大于4米,高度不大于5米)实际设计难以满足。

  注释

  从设计角度是可以做到的。

  解读

  新规范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问题2: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那么小于多少米呢?

  新规范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问题3: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度作为登高车操作场地,如果由多个不连续短边之和达到1/4周长可否?

  新规范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而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第七章灭火救援设施解读 消防电梯解读

  原高规设置消防电梯要求

  1、塔式住宅,12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等;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应设1台,

  2)当大于1500m㎡但不大于4500㎡时,应设2台;

  3)当大于4500㎡时,应设3台。

  新规范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

  问题1:消防电梯是否要层层到达?上部为住宅的商业营业厅,消防电梯是否要在商业层停靠并开门?

  问题2:消防电梯是否需要出屋顶?

  问题3:消防电梯是否要到达地下室?

  新规范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而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它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消防电梯应到达)

  第八章消防设施的设置解读

  本章规定

  本章规定了建筑设置消防给水、灭火、火灾自动报警、防烟与排烟系统和配置灭火器的基本范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气候、地理、人文等自然环境和文化背景各异、建筑的用途也千差万别,难以在本章中一一规定相应的设施配置要求。因此,除本规范规定外,设计还应从保障建筑及其使用人员的安全、减少火灾损失出发,根据有关专业建筑设计标准或专项防火标准的规定以及建筑的实际火灾危险性,综合确定配置适用的灭火、火灾报警和防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

  新规范

  高层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和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注释

  1、用于连接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或自动喷水或水喷雾等水灭火系统或设施供水。

  2、在建筑外墙上或建筑外墙附近设置水泵接合器,能更有效地利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节省消防员登高扑救、铺设水带的时间。

  3、小型公共建筑和6层以下的住宅建筑,也可在灭火时直接在建筑内铺设水带供水,而不需要设置水泵接合器。

 第八章消防设施的设置解读

  问题1:什么建筑应设室内消防栓?

  回答: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3、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问题2:什么部位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回答:1、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

  2、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问题3:哪些高层建筑或场所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回答: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问题4:住宅楼梯间前室的消火栓是否也不计入数量?

  回答:住宅的规模小于公建,且走道很窄,因此住宅楼梯间前室的消火栓可计入设计数量内。

  新规范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5: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在公共区域可行吗?

  回答: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需要在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套内各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特别是住宅设置了集中空调、其户内用房更应考虑设置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6:产权酒店式公寓是否按《高规》规定的旅馆客房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回答:产权酒店式公寓按公共建筑消防设计严格执行。

  新规范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问题7:那么低于54m的住宅建筑就都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回答:1、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九章电气部分解读

  问题1:双电源的概念?从—个变配电站拉两路线供建筑消防设备使用可行吗?

  注释

  两路供电应该是从不同的变电站分别进入建筑消防供电回路。

  新规范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2、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问题2:电源的可靠性是个大问题!

  注释

  消防用电设备是火灾扑救和救援的关键设施设备是不能停止运行的,因此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且供电回路应该非常可靠,不能因外界因素而中断。

  问题3:不同建筑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以及设置位置如何把握?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