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
认证机构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
自2013年下半年起,按照“全面梳理、摸清家底、主动作为、大胆改革”的思路,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审批的领域设置、材料要求、审批流程进行了重新评估,进行了重大改革,释放了改革红利,这对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更好地促进认证认可服务业的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2015年5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以总局令的方式发布《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改革事项,并于8月1日实施。简化机构审批条件,激发认证市场活力,体现了七大特点。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商事制度“先照后证”改革总体要求是《办法》的一大特点。有意愿设立认证机构的,在取得工商法人资格后,就可以提交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同时取消了设立认证机构的出资人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规定,资信证明由发出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审查管理,认证机构审批时不再审查。
二是认证机构审批与认证人员注册分离。在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中,取消了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规定。此项要求的取消明确了在认证机构审批要求中,专职认证人员是参与认证全过程各环节涉及的人员,也就是说,申请者在提交设立申请(包括扩大认证领域)时,不用先储备10名具有注册资格的认证人员,而是要结合自身实际特点,制定拟申请的认证领域认证人员的管理制度,同时依照制定的管理制度,选择、评价、聘用符合条件的认证人员。此项政策调整,突出了认证机构管人用人的主体责任,也解决了是先有认证机构,还是先有注册认证人员的问题,同时也提高了认证机构自身管理能力要求,对激发认证机构创新,推动认证市场发展,起到了正循环的助推作用。
三是取消了限制性要求。《办法》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在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规定;取消了已设立认证机构需要从业1年以上方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规定;取消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特别限制要求;取消了设立认证机构的地域限制性规定。限制性规定的取消体现了对外商投资机构的国民待遇,进一步体现了认证机构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体现了“放、管、治”之“放”的要求,吸纳符合条件的组织参与认证认可活动,进一步体现了激发市场活力的精神。
四是认证机构审批与认证制度建立分离,合理粗化审批范围,确定了认证分类和认证领域划分,给出了现行的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进一步阐明了审批的条件。认证机构在获得相应认证领域批准后,认证领域所包含的认证项目,在国家认监委未制定发布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通过认证规则备案开展认证活动。对于从事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对所申请的产品认证主营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自有检测资源和能力;具有所申请产品认证领域的行业背景或科研技术开发能力;拟开展的产品认证结果有明确或潜在的广泛采信需求,申请产品认证机构要满足其中的条件之一。这些举措既减少了对认证机构认证项目的审批、减轻了机构负担,又鼓励推动了机构顺应市场需求、自主开发认证项目、激发活力。
五是缩短审批时间,延长许可期限。将认证机构审批的时间,由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缩短为45日,将《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6年。认证机构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批准的,提前30日提出延续批准的申请。此举将加快满足认证机构条件的申请者得到批准进入市场。
六是调整管理方式,取消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取消了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的审批;取消了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行政审批;取消了对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备案,取消的事项调整为认证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报送相关信息,或事后备案。也就是说,认证机构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为贴近企业前移服务,可以在机构注册地以外设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认证机构对设立的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施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证机构设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后,要在认证机构的网站或以其他形式公布相关信息,同时将信息报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及客户拓展海外业务的需求,可以在获得批准的相关领域,通过合约方式,分包认证结果在境外使用的境外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并承担相应认证风险和责任。为什么认证结果要在境外使用,因为被分包的境外认证机构未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要求而获得批准,其认证证书在中国境内使用就属于未经批准开展认证活动,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样认证机构分包业务,应在签订合约之日起10日内,将信息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七是减少审批材料要求,简化审批流程。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要求清单,申请资料由原来的34个缩减到6个,资料的具体内容也大幅减少,并力求表达得更清晰、准确、易懂,相关资料清单已经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办事大厅——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栏目提供下载。
下一步,国家认监委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精神,建立认证机构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以规范的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实施认证活动将自愿接受惩戒。国家认监委还将积极落实国家《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运营,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由提供单一类型合格评定服务向复合型合格评定服务延伸,向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方向努力,实现认证事业的新发展。
信息来源:《中国认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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