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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工伤认定细则出台 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报备

2014-8-27 22:21:16      点击: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报告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受理窗口报案,同时填写《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日前,包头市出台工伤认定程序,明确工伤事故报案、受理、调查取证和审核认定的相关细则及时限。

工伤报案需注意时间

按照工作程序要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内蒙古驻包及市本级用人单位直接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旗县区属用人单位向旗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旗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市工伤保险中心经办中心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旗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申报材料受理时间确定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补齐材料时间。

用人单位需配合调查

工伤案件必须经过调查核实才能作出认定结论,用人单位报案后,包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复杂案件,包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事故情况在用人单位公示7日,公布举报电话。

工伤事故调查人员应对申请材料的有关证据进行核实,对于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配合调查。进行工伤调查时,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申报材料及调查证据审核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认定。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召开工伤认定会,由包头市工伤认定委员会作出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依法中止的6种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的,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需要进行病伤与事故伤害因果关系鉴定的;

申请人要求协商解决,提出书面认定中止申请的;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作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

在以上6种情形下,工伤认定依法中止,并向申请人下发《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记者 李亚强 实习生 白凯廷)


来源:包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