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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样处罚员工要不得!

2016-11-7 9:09:55      点击:

二. 限制企业拥有经济处罚权的法律法规条文

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2年公布, 2013年施行)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劳动法》: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编者注:即只能追偿


3、《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编者注:即只能追偿

 观点小结:

1、罚款属于公权力,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

 按照《立法法》规定,工资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必须由法律规定调整,即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即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于法无据,处罚不具合法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只有政府授权机构才有权利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企业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企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拥有赔偿权:劳动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而且这两种条件,必须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作出判定,而不是企业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