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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管理】两会上的“职业病”话题

2015-3-10 21:10:43      点击:

2009年,全国政协委员倪萍表示愿意做职业病的义务宣传员;至今年两会,每年都有不少委员为职业病的防治发声。

2015年3月3日,两会开始召开。

        全国政协委员、宁波市副市长张明华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职业病预防和保障机制》的提案。其认为:当前预防职业病面临许多困难。首先是政府部门多头监管,执法主体不明,预防资金投入不足,造成职业病防治的功能无法得到最大程度发挥。其次,用人单位预防意识淡薄、投入不力、甚至故意不作为。国政协委员张华荣提出“目前,IT行业、电子制造行业、办公室白领等群体的新型职业病应该得到重视。”

      张华荣认为这个问题很普遍,“现在不重视,可能还看不出多大的问题。可是,再过三四十年,80后、90后步入老年之后,这些疾病将会更加严重,到时候再去治疗、缓解这些疾病,将成为社会和国家的沉重负担,不如早些进行预防。”

“颈椎病”、“鼠标手”“视力下降”等白领出现的问题是目前办公室白领常关注的问题,什么时候这些可以纳入职业病目录享受职业病待遇?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职业病定义:“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从法定意义上讲,要想把颈椎病等问题纳入职业病防治法,首先要对防治法进行修订,让“法”认此病,修正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的定义。其次,《职业病分类与目录》需要进行修订,将颈椎病等纳入目录范畴。在此我们来了解一下该目录的修订前提。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原来十大类115种修订为十大类132种。

为什么进行修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现行《职业病目录》历时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怎样调整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启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技术组在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收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召开三次专家会议,提出了基本框架、拟新增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在此基础上,工作组召开三次工作组会议和一次专家扩大会议,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于2012年12月7日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草稿)》。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2013年1月14日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3月22日,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研究讨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职业病种。

  3.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6.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职业病的遴选原则是什么?

  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2.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3.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

  4.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

      5.患者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

目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主要涉及到哪些人群?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另外,还涉及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目前该目录依然是倾向工矿企业的生产人员,尚未着重关注企事业单位的白领一族;颈椎病等问题的发生具有普遍性,但特异性不够,因果关系的考证需要明确,暴露人群尚缺少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切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不易区分,故要想把颈椎病等问题纳入职业病范畴,还需要较长时间的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