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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2014-9-5 21:07:47      点击:

25、不符合参保年龄条件人员补缴费用如何处理?

补缴经费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承担,并全额并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计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26、民办学校老师能否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根据甬政发[2007]58号第十四条规定:在校人数达到本市同类学校校均规模的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对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可申报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27、民营医院工作人员如何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根据甬政发[2005]45号规定:根据医疗卫生专项规划,设置综合性医院200张床位以上和专科医院80张床位以上的上规模、高档次的医疗机构再给予以下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人事代理,对其中具有中级职称(含)以上人员经批准可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28、对非事业单位人员参保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非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资格条件必须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发文明确,单位由当地政府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出具符合参保资格条件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在职人员由单位提供个人档案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符合参保资格条件的,方可办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29、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档案如何建立?

非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参保人员工资档案,参保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参照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档案;管理人员按本人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参照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档案,最高不得超过五级职员(处级正职)岗位工资标准,具体由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非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档案应根据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30、关于职工出生时间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有关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