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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工作的通知

2014-4-26 17:21:57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市容委、绿化市容局、市容园林委、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商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商务部决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要求,通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工作,探索符合国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技术路线,建立多部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体系,通过政策引导和宣传发动,引导市民和社会各界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二、申报条件

  示范城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二)建立多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三)已选取一定数量的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作为示范点。

  (四)已开展非工业源危险废物回收、利用与处置工作。

  三、申报程序

  (一)城市人民政府自主申报。由申报城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示范城市(区)生活垃圾产生、分类基本情况及趋势分析,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的思路,“十二五”时期总体目标及各项工作具体目标、主要措施、管理体系、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等,应突出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全过程管理方面的内容。

  2.相关情况材料。包括城市(区)基本情况,近几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情况(包括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地方出台法规、规章和支持性政策文件情况等。

  (二)省级相关部门联合推荐。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商务部门联合做好推荐工作,将推荐意见、推荐城市名单(一般不超过3个)及经省级部门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三)中央相关部门综合审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和商务部组织专家对示范城市(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区)并批复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并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推荐意见、推荐城市名单及城市申报材料,一式5份,附光盘)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于2015年底组织对示范城市(区)建设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系人:李海莹

  联系电话:010-58934756(兼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