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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贸百科】韩国海关AEO制度详解

2015-3-10 20:57:57      点击:
随着中韩AEO互认协定的签订,中韩双方海关将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诸多通关便利,包括降低货物查验率、简化货物单证审核、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以协调解决企业通关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等。


  韩国海关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及便利化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通过国内立法以及初期试点工作,于20094月正式实施AEO制度,从事进出口、报关、国际仓储、海陆空国际运输等9类业务的企业可申请AEO资格认证。截至2014年底,韩国海关共认证AEO企业591家,全部通过其海关官方网站公布,三星、现代、LG等知名公司榜上有名。


  在AEO认证条件方面,韩国海关基本沿用了《框架》设定的标准,分别为:良好的诚信守法记录;严格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在财务方面,有着清晰完整的账簿记录及合理负责率,且无不良拖欠;在安全控制上,生意合作伙伴、车辆运输、门卫安保、员工管理、员工安全培训、公司信息系统、设施及装备管理等方面符合要求。同时,与中国海关AEO制度较为相仿的是,韩国海关也对认证标准实行打分制,分别将上述四方面逐项分解、设定分值,并根据企业的合格程度逐项打分。


  尽管如此,在AEO制度方面,韩国海关仍有一些做法与我国海关有所不同。具体来看,所有企业在申请AEO资格前,必须确定至少一名AEO专职管理人员(需提前接受不少于16小时的AEO专业培训),以协助海关进行单据资料审核和现场稽查工作;一旦认证合规,企业必须承诺严格有效的后续管理,必须任命一名AEO总监和一名以上的AEO经理(两者需每年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AEO后续培训),以负责本企业的AEO后续管理工作;在企业所有人权益及组织架构、办公场地、重大经营活动、财务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主动地向海关报告;认证企业必须每年主动向海关提交自查报告,如实反映企业合规以及AEO标准遵守情况;AEO企业资格一经认证,有效期为三年,到第三年上半年,由企业和海关进行复审,根据达标状态分别进行升级、维持、降级及撤销处理;韩国海关AEO制度不包括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中的一般信用和失信企业。


  此外,对于韩国AEO制度而言,两个组织分别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韩国AEO认证委员会,其主要职能为审核、决定企业认证申请,以及已经获得AEO认证企业的认证维持、取消等事项;二是韩国AEO协会,它是由获得AEO认证资格的企业组成的非政府组织,宗旨是为企业争取AEO认证提供指导和帮助。


  为了挖掘AEO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品牌效益,一些国家及地区通过双边协定方式实施了AEO互认(MRP)。目前,韩国海关已分别与美国、欧盟、日本、中国等国家签订了AEO互认协定,相互向对方AEO企业提供必要的便利措施。但由于各国AEO制度在具体细节上各有差异,所以在提供对等的相互便利性方面仍需进一步细化。例如,尽管中韩双方已签订AEO互认协定,但在中国海关向韩国海关授予的AAAAAA三个不同档次的AEO认证企业,以及韩国海关向中国海关授予的AEO高级认证、普通认证企业这两项标准方面,如何分别给予对方不同的进口便利措施,尚需通过谈判加以具体明确。(文/江小平)


信息来源于海运网,骏景咨询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