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赏析:苯罐区较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林沅公司作业人员在罐顶违规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在承揽939#储罐仪表维护平台更换项目后,非法分包给没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林沅公司,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没有对现场作业实施安全管控。
2.林沅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非法承接项目;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动火;未对现场作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管控。
3.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制度执行不认真不严格,检维修管理、动火管理和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视不够,对大连石化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和动火、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等问题失察。
5.大连市安监局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执法不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对大连石化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连石化公司“6•2”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姚忠利,林沅公司工人,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违章动火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陶崇海,林沅公司工人,电气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过期,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违章动火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王大庆,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安全员。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审批时,擅自更改动火作业日期,并代他人签名,且现场安全防控措施不落实。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杨福顺,林沅公司总经理,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其安全职责,企业没有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非法承接劳务作业分包项目;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前,未按要求进行风险辨识和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控。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贾立志,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前,未按要求组织作业风险辨识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非法分包给林沅公司部分检维修项目。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刘世伟,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安全员。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时,没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尹辉,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安全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时,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3.叶永光,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前,未按要求进行风险辨识和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4.徐立泉,中石油七建公司安环部部长。作为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对大连项目部作业过程安全监管不力,对存在的违规作业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周子玉,中共党员,中石油七建公司安全总监。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大连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指导不力,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严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郝春生,中共党员,中石油七建公司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大连项目部将项目违法分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慈军,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动火监护人。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监护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
8.潘登科,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环保处防火监察员,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9.曲帅卿,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副主任,分管工艺安全工作。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未能全面制定和落实现场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0.王雷,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安全总监。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没有对现场工艺及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1.邓雪峰,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设备副主任。作为车间分管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未能全面制定和落实现场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2.王振龙,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党支部书记。开展组织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能协助车间主任及时发现和堵塞车间安全管理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3.王明福,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主任,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前,未按规定组织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4.张野,大连石化公司机动设备处处长,负责设备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工作。未发现承包商非法分包行为,对承包商监管不得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林吉宏,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环保处处长,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司动火管理工作监管不严、不细、不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焦玉瑞,中共党员,大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机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包商管理、检维修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马强,大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存在的严重漏洞失察,对动火管理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8.冷胜军,中共党员,大连石化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训,加大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和工程承包商管理办法执行不严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沈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中石油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事故重视不够、监管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0.徐福贵,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分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事故重视不够、监管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沈殿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党组成员,分管炼油化工分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认真督促大连石化公司认真吸取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2.王利明,大连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主任科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监管执法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3.于方,大连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副处长,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大连石化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认真不到位,对该公司反复发生事故执法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4.宋砚敏,大连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对分管处室及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管指导不到位,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事故监管执法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的经济处罚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对林沅公司施工队长左刚予以行政处罚。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中石油七建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林沅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大连石化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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