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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醉酒死亡 亲属索赔同饮者

2014-7-14 7:48:12      点击:

朋友聚会中醉酒,同饮者未采取救护措施,醉酒者因食物返流堵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死者父母为此状告同饮者和酒铺老板,索赔88万余元。

记者10日从涪城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认定同饮者和酒铺老板存在照顾义务上的疏忽,一审判决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付死者父母32万余元。

■周兰兰 记者 黄志富

原告:醉酒后未得到及时救助

袁华在绵阳城区上班,去年11月26日晚,郑智、莫杰、赵桐、莫荣和袁华相邀前往御南街钟川经营的某酒铺吃饭。

袁华父母诉称,席间,郑智等4人向袁华劝酒,在袁华醉酒后一个小时内,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袁华因食物返流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郑智等4人与袁华相邀喝酒的行为虽然是一种情谊行为,但该行为开启了袁华可能醉酒死亡的危险,由此产生了避免该危险发生或在危险发生后予以救助的义务。

袁华父母认为,郑智等4人的冷漠是袁华被送医院抢救后才发现已死亡的直接原因。钟川作为酒铺老板,负有保障被服务者安全的高度注意义务,但钟川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82425.54元。

被告:尽到了通知及协助义务

郑智等4人共同辩称,他们与袁华都喝醉了,出现了意识不清的情况。因与袁华不熟悉,没有其亲朋的联系方式,只能由熟悉袁华的莫杰联系,而莫杰当天也醉倒。

郑智等4人认为,他们未对袁华劝酒、灌酒,袁华醉酒后,也没让他继续饮酒,尽到了注意义务。且他们当时也处于醉酒状态,不能苛求他们意识到袁华出现异常。之后,他们通知了朋友并送袁华到医院救治,尽到了通知、协助的义务。袁华的死因是食物返流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醉酒并不是其死因。他们与袁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同时,袁华自身有避免该危险发生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钟川辩称,自己与袁华只是买卖关系,他作为餐馆经营者,没有专业相关知识来分辨袁华当时的情况,也不能判定客人能喝多少酒,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监控还原事发当晚现场

法院开庭审理中,某酒铺提供的事发当晚监控录像显示,去年11月26日晚18时左右,莫杰、郑智、莫荣与袁华到钟川经营的某酒铺吃饭饮酒,中途,赵桐加入了饭局。

饮酒过程中,莫杰等共饮用了约12瓶黄酒。20:16,袁华呈醉酒状并仰头躺在椅子上,经过的餐馆领班将其扶正。20:28,袁华倒地,由餐馆服务员扶到旁边无人的椅子上平躺。在此过程中,赵桐呈醉酒状态倒伏在餐桌上,莫杰、郑智、莫荣未对袁华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20:48,莫杰等人与袁华的朋友汪云电话联系,汪云21时左右到达,电话通知了袁华的女朋友孙珊。21:16,孙珊进入酒铺,发现袁华已经呕吐,呼叫没有反应,汪云摸脉搏发现无法摸到,决定送医院救治。21:30,袁华被送至绵阳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2:16宣布临床死亡。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袁华系醉酒后因食物返流堵塞呼吸道所致窒息死亡。

四同饮者及店老板

一审判赔32万余元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5被告是否应对袁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莫杰、郑智、莫荣和赵桐作为群体性共饮活动的参加者,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健康安全负有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安全注意义务,就存在主观过失,应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健康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结合尸检结论以及袁华呕吐了全身的情况,可以看出在袁华因酒醉卧倒,继而发生呕吐的时间内,共饮者都没对他酒后的人身安全给予注意、提醒和帮助。其中赵桐因自身处于醉酒需人照料的状态,对袁华死亡的过错程度相对较小,法院确定作为共饮者的莫杰、郑智、莫荣应对袁华的死亡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赵桐承担5%的赔偿责任。

作为经营者,钟川应当负有保障被服务者安全的高度注意义务。在提供酒时,对过量饮酒的顾客及同伴应当予以提醒。在作为共饮者的莫杰等人因饮酒对自身的控制力有所减弱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承担较共饮者更重的安全保障责任。在袁华因酒醉卧倒继而发生呕吐的较长时间内,酒铺人员未采取应有的救护措施,也是导致袁华未能得到及时抢救导致死亡的原因。确定钟川对袁华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涪城法院认定袁华父母的损失为46.6万余元,一审判决5被告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32.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标题 [朋友聚会醉酒死亡 亲属索赔同饮者]


来源:绵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