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样处罚员工要不得!
2、《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11月1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03年4月1日)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02.12.18)
第十七条 以下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一)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的费用;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费用。
5、《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001年,关于《劳动法》的司法解释)
观点小结: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没有作出禁止,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程序),只要不超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各省的《工资支付条例》中当月工资的一定比例(一般20%)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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